辽宁朝阳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市场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12:3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社会保障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6-09 关键字:城市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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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市场管理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1〕84号]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热市场秩序,加强供热管理,按照供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朝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供热实际,现就加强热源管理、新建项目采暖费缴纳、供热计量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热源管理

(一)市供暖办根据供热规划确定新建项目的供热入网热源,原则上周边已规划热源的,不再审批新建热源。

(二)热源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市供暖办办理新建项目供热入网手续。

(三)建设单位按照《关于继续执行新建项目热源入网管道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朝价发[2010]42号)要求向市供暖办缴纳新建项目热源入网管道维护费。

(四)市供暖办分批向供热单位拨付新建项目热源入网管道维护费。新建项目热负荷入网后,拨付50%维护费;经过一个采暖期正常运行后,且能够保证正常供暖的,拨付其余维护费。

二、新建项目采暖费的缴纳标准

(一)对于在本年度采暖期前竣工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向供热单位缴纳不高于80%的采暖费。当双方商定的采暖费达到80%时,供热单位应100%供暖;当双方商定的采暖费少于80%时,供热单位按双方商定的供暖面积比率供暖。

(二)对于在本年度采暖期内竣工或未竣工而要求供暖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向供热单位缴纳自采暖之日起至采暖期结束期间不高于80%的采暖费。当双方商定的采暖费达到80%时,供热单位应100%供暖;当双方商定的采暖费少于80%时,供热单位可按双方商定的供暖面积比率供暖。

(三)对于因客观原因致使不能在本年度采暖期入网供热的新建项目,经市供暖办核准后,可在下个采暖期入网供热,建设单位应在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纳实供面积的采暖费。当实供面积低于50%时,建设单位应按50%面积补足采暖费,供热单位按50%面积供暖;当实供面积超过50%时,建设单位应按实供面积缴纳采暖费,供热单位按实供面积供暖。

三、供热工程的招投标及供热设施的建设管理

(一)如新建项目需要配建换热站,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热源至换热站的主管网由供热单位出资建设。如新建项目不需要配建换热站,新建项目至热源的主管网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

(二)建设单位须采取招投标出资建设新建项目主管网及换热站,同等条件下供热单位优先中标。

(三)新建项目供热工程经市供暖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供热计量管理

(一)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安装

1、城区内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

2、新建居住建筑热计量设施的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一并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3、开发单位在办理新建项目并联审批时,须向市供暖办缴纳热计量设施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市供暖办采取专户存储、多退少补的原则对收取的费用实施管理。

4、市供暖办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采购和安装热计量设施。

5、未安置供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工程,供热单位不予并网供热。

(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1、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市供暖办按照《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

2、由出资人委托招投标公司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招投标。

(三)供热计量工程的监督管理

1、热计量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建筑施工三级以上资质。

2、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施工完成后与供暖工程一并验收。

3、市供暖办按照《关于切实加强供暖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57号)等相关规定对热计量工程实施验收。

4、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由出资人组织供热单位及相关专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热计量设施管理与维护

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供暖办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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