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时间:2014-12-28 12:12:5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令2011年第257号 分类导航:社会保障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8-29 关键字:企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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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57号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业经2011年5月2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帮助、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二)企业职工年度和月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和调整幅度及调整办法;
   (三)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等分配办法;
   (四)加班加点工资基数标准;
   (五)工资支付办法和时间;
   (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八)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九)其他应当协商的事项。
   前款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作为企业规章制度。
   第七条 双方协商事项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
   (一)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六)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七)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当地政府应当于每年 季度,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关数据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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