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张X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XX办事处履行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一审法院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驳回张某起诉,二审高院认为请求履行行政协议是明确具体的,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并指另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案件分析】本案分析的重点是:原告张X提的“责令被告履行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即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符合该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这里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被诉行为。很明显,本案中,张X的请求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是这两者都包含。由于张X与被告签订的“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从性质上来说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协议一经签订,无论行政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诚实地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依约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言之,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有权作出督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行政协议的处理决定。
【裁判文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01行终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县。
委托代理人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庆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XX办事处。
上诉人张X因诉被上诉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XX办事处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2行初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张X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履行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该诉讼请求并不具体,本院向原告释明,要求明确诉讼请求具体事项,但原告拒绝明确,坚持要求履行征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全部内容,因该协议涉及签约、人口认定、房屋认定、搬迁、验收、拆除、补偿、回购、回迁等多项法律关系内容,履行时间不同,有无争议不同,在原告拒绝明确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的具体事项情况下,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X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上诉人张X一审起诉诉讼请求为“责令被告履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村民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即请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XX办事处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该诉讼请求本身是明确和具体的。一审法院以张X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驳回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2行初4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家祥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姚付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