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集体维权有什么好经验?答案是:一定要律师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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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集体拆迁案例表明,拆迁尚未开始时,律师的提前介入,能为拆迁户的维权做好准备。特别是对未来可能遇到的违法拆除,在律师的事先指导下,被拆迁人可以做好取证准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录音、录像、拍照、报警等方式,坐实拆迁人违法拆除的证据。
我们以江西某国有土地上旧城区改建项目的集体维权案件为例,看看律师提前介入后,是如何更好的促进维权的呢?
2017年4至6月间,拆迁方拆除了一些急于用地的片区;同时,为了瓦解被拆迁户继续维权的信心,拆迁方陆续对未拆迁房屋进行破坏,采取断水、断电、拆除门窗、打砸玻璃以及破坏房屋非承重墙体、屋顶等行为,致使未拆迁房屋基本丧失居住功能,迫使被拆迁人搬离房屋,接受补偿安置条件。
让拆迁方没想到的是,被拆迁人事先经过了律师指导,注意收集证据,律师团队也有针对性地提前布局+随机应变,为维权做好了准备。接下来,律师团队打出了一套3项行政诉讼+一系列配套措施的组合拳,最终赢得了维权胜利。
其一:提起违法拆除行政诉讼
拆迁过程中,部分被拆迁人房屋被非法拆除。律师团队据此提起违法拆除行政诉讼。
因为房屋拆除、破坏的时间点不连续,为了相对减少分散的开庭次数,控制当事人承担的差旅成本,律师团队针对拆迁方的违法破坏行为提起查处程序,要求上级政府部门履行查处职责,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律师团队为被拆迁人节省了维权成本。
节省诉讼成本的同时,律师团队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履职期限(六十日)。此举为等待前期拆除案件的诉讼结果、促成谈判争取了时间,也通过行政上下级法定监督保护了被拆迁人。
2017年8月初,拆迁方开始在夜间对尚未拆除的被拆迁房屋进行偷拆。针对这一新情况,律师团队及时向拆迁地区警方发出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
2017年8月中旬的某个深夜,最后的几户被拆迁人房屋被拆除。因为光线不好,录像、拍照等取证手段都未产生作用,只剩下报警这最后的方法。然而警方并未依法制止夜间偷拆的违法行为,只是模糊的告知被拆迁人偷拆行为属于政府行为,警方不予受理。对此,被拆迁人做了录音取证。
在提起违法拆除行政诉讼的同时,其他方式的维权脚步并没有停止。这些努力,都为之后的维权提供了方便。
其二:提起对上级政府机关不履职的行政诉讼
2017年6月至8月,两个月的查处期限到期。但是上级政府部门并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针对上级政府机关的不作为,律师团队提起了对上级政府机关不履职的行政诉讼,意图通过诉上级政府机关的行政违法压力,传导至拆迁人以促成谈判。
面对八月中旬的新近偷拆,根据被拆迁人的报警录音以及前期掌握的征收决定等信息,律师团队锁定拆迁人作为偷拆案件的被告,要求法院确认拆迁人的拆除行为违法。法院却以被拆迁人举证不充分为由驳回了被拆迁人的起诉,律师团队依法上诉。
其三:对公安机关不履行财产保护职责的行政诉讼
上诉的同时,针对举证的不充分问题,律师团队依法指导委托人提起了第三项诉讼:对公安机关不履行财产保护职责的诉讼。
这项诉讼既意图通过公安机关作为桥梁,搭建与拆迁人沟通的渠道;也意图通过警方的举证,补强诉拆迁人拆除的证据瑕疵。
接连提起三个行政诉讼,促使拆迁方意识到被拆迁人维权的坚定信心以及其必将面对的败诉后果。在多重压力下,拆迁方终于正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诉求,迅速与被拆迁人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
从以上这套3项行政诉讼+一系列配套措施的组合拳可以看出,拆迁维权是个系统性的工程,每个环节都涉及方方面面,每一步的不同情况都需要不同的应对策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当面临拆迁中的问题时,应拿起法律的武器积 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也应考虑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