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3 13:35:40 作者:楹庭律师团
企业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中的第八条是说如何做出征收决定,具体大家再对照条例来看下。第十条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性要求的条款,路永强律师着重讲一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到违章建筑的认定。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主管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结果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于认定是违法建筑或者是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在征收决定之前,对建筑物进行认定特别重要。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案例,在征收决定之前,相关的征收部门也进行了调查、认定和处理相关的房屋的面积等具体的情况,以及附属物的情况,也对征收的企业进行了签字确认。但是征收决定作出后,双方进行具体的磋商过程,对于补偿进行谈判,往往会出现谈判不成,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
在这个过程中,有些征收部门采取了某些特别的方式,为了使拆迁尽快的进展下去,请出有关部门,比如涉及到违章认定的部门,将涉及到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发出违章建筑的相关的处罚,促使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在相关的判决里,很多判决也都有相关的认定。如果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在具体的协商过程之中,再给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是不能够支持这种做法的。所以有很多这种建筑涉及处罚决定被认定为违建,因为这个原因被撤销了。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所以,房屋征收过程中程序的问题,也希望企业主在征收过程中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