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8 12:42:3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89-12-16 关键字:
【阅读全文】

(1988年12月2日呼和浩特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条 为加强对呼和浩特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迁入市区(不含郊区)落户的人口,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区的人口机械增长,要纳入呼和浩特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指标控制。 第四条 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行平衡分解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的统一管理,分级归口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 对成建制迁入市区的单位,或者市区新建企业或扩建企业,需要从市区以外地区招收工人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落户。 第六条 调入市区的党>机关干部和引进市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随迁家属,限有城镇户口的非在职配偶、未就业子女和随本人生活的双亲。 第七条 两地分居或非工作原因需要迁入市区落户的,要从严掌握。 第八条 迁入市区落户的离退休干部,按有关>策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复员退伍军人的落户,限于接收原户籍在市区并从市区参军的;虽系异地户口但在>役期间父母户口已迁入市区的。 第十条 军官转业及其家属的落户,按有关>策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驻市区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官家属的落户,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过批准的外地驻市区的经营办事单位,可按批准的编制申报集体暂住户口。 第十三条 市区内的院校招收的新生,按招生办公室的录取名册,一次性办理学生集体户口。 凡学生集体户口,非毕业分配不得向市区住户迁移。 第十四条 分配到市区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和按招工办理或实行包分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按自治区或市主管分配部门出具的证明落户。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要求在市区落户的,按有关>策办理。 第十六条 在市区内从事合法工商贸易活动的外地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批准落户的,除注销其户口外,要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者,予以严处。 第十八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