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化解农

时间:2014-12-28 12:20:0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布文号:锡署办发〔2007〕172号 分类导航:教科文体 社会保障 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7-17 关键字:农村牧区 教育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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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7〕172号 2008-07-17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锡林郭勒盟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内政办发电〔2007〕65号)、《内蒙古自治区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改〔2007〕1024号)文件要求,全盟各地认真组织开展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甄别、审计等工作,摸清了底数,锁定了债务,取得了债务化解工作的阶段性成果。现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推进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维护农村牧区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清除农牧民负担反弹隐患,促进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为化解其他乡村债务探索经验。

  二、工作目标全面启动并按时完成全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从2007年开始,到2008年6月底前,通过 、自治区、盟和旗县市(区)的共同努力,用一年半时间全部完成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在全盟建立起制止新债务发生的有效机制。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在2007年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

  三、化债范围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牧区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牧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促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向教师和学生家长等个人借款,用于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所形成的债务。国有农牧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债务化解范围。但各地欠发的教师工资、世界银行贷款、盟市本级和城区学校债务,以及2006年新发生的债务,不属于本次化债范围。

  四、资金来源(一)各旗县市(区)政府筹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预算超收和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作为本级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重点用于偿债;调整支出结构、整合现有教育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非税收入;盘活教育闲置资产;用好社会和民间自愿捐助资金。(二)盟级财政的支持。盟级财政将筹集全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总额10% 的资金,用于此次债务化解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三) 、自治区的奖励。 和自治区级财政对按期、如实、全面完成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并建立起防止新债务发生机制的旗县市(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财力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改[2007]1024号)文件执行。主要内容是:自治区以全区旗县级人均可用财力的平均水平为基准,对低于平均财力水平的旗县补助其债务修正额70% ,对在平均财力水平上下的旗县补助其债务修正额的60% ,对明显高于平均财力水平的旗县补助其债务修正额的50% 。为支持和鼓励旗县的化债工作,对在今年年内完成化债任务的旗县,自治区按上述奖补额再给予10% 的化债奖励。为了保证化债工作真实有效,各旗县市(区)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牧民、学生家长和教职工摊派,不得影响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投入。

  五、化债原则(一)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凡是已经锁定的债务,都要采取统一的政策进行化解。凡涉及群众个人利益的债务,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化债政策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债权人了解和掌握化债政策。(二)先易后难分类处理原则。优先偿还手续齐全、脉络清晰、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债务。(三)先化解后奖励原则。为增强化债动力,推动化债进度,在自治区财政的支持下,盟级财政设立偿债奖励资金,对先行化解债务的旗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四)限期化解原则。集中力量用一年半的时间(2007年至2008年6月)全部完成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做到全部化解,不留死角。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任务的旗县市(区),不予奖励。(五)以旗县市(区)为主的原则。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主要由旗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债务锁定情况,将沉积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和中小学校的债务逐笔分离出来,全部剥离和上划到旗县本级管理。在债务剥离阶段确定债权人、明确偿债类型、确认偿还债务金额和支付方式;填写自治区统一制定的相关报表,建立电子债务台账和数据库;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实行动态管理,为化解工作奠定基础。(六)严禁新债原则。着眼于建立制止发生新债有效机制,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资金,由旗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安排。盟级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时,不得规定旗县配套资金,专项补助经费分配,不得与地方配套资金挂钩。公办学校新上项目,必须 先落实经费来源,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充分认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地要成立由财政、教育、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的化债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安排本地的化解债务工作,各级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资金来源、工作责任、目标任务,落实偿债计划。各地工作方案要同时报送到盟债务化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财政局)。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资金不落实、债额不锁定、化债顺序不明确的方案不予审批,同时不给予资金支持。(三)设立专户,直接支付。各旗县市(区)级财政国库部门务于2007年11月15日前,开设义务教育偿债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旗县,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将分担的义务教育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义务教育偿债资金特设专户;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旗县,要仍按照实拨方式将分担的义务教育偿债资金拨付到义务教育偿债资金特设专户。各地要将本地区2007年应筹集的年度偿债资金及时汇入专户,2008年的偿债资金应在2008年 3月底前全额汇入专户。偿债资金的拨付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对于银行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和工程欠款等债务,由旗县级财政从偿债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严格偿债资金审批制度,对旗县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实行主要负责人签发负责制。与偿债资金支付有关的手续要全部建档,妥善保管。(四)强化监控,落实责任。各旗县市(区)在债务剥离的基础上,要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清晰反映债务清偿情况。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上级化债奖励资金的,除通过转移支付途径扣回奖励资金外,还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此外,要建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举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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