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水务局《关于封闭山前冲洪

时间:2014-12-28 12:20:3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巴政办发〔2007〕101号 分类导航:资源能源 机关事务 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1-09 关键字:自备水源井 积扇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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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水务局《关于封闭山前冲洪积扇地区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01-09
巴政办发〔2007〕101号

乌前、中、后旗、磴口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水务局《关于封闭山前冲洪积扇地区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封闭山前冲洪积扇地区自备水源井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青山、金泉及乌拉山工业基地的快速发展,山前工业用水量快速增加,水资源无序开发的状况及工业、农业、人饮用水矛盾日益突出,山前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将日益突出。目前山前冲洪积扇地区地下水已处于严重超采状况,导致区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生态环境逐步恶化。

  狼山、乌拉山山前冲洪积扇和额尔蹬布拉格淡水区是良好的人畜饮水水源地,有效保护这些地区的地下水资源,是解决我市人畜饮水水源的根本途径。

  为了遏制山前地下水的严重超采状况,有效保护山前地下水资源,保障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快速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决定用三年时间封闭山前工业自备井,有计划地部分封闭山前农业用地下水井,在黄灌区控制范围内逐步恢复黄灌或实施井渠双灌,使该地区的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为目的,严格依法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封闭山前工农业用地下水井,逐步恢复黄灌,切实保护山前冲洪积扇地区地下水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使长期处于超采状态的山前地下水系统逐步实现采补平衡,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和范围

  ㈠目标:至2010年12月底完成封闭山前冲洪积扇地区工业自备井,封闭约三分之二的农业用自备井,在黄灌区控制范围内逐步恢复黄灌或实施井渠双灌,使该地区的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

  ㈡范围:山前冲洪积扇地区,包括狼山山前冲洪积扇淡水区、乌拉山山前冲洪积扇淡水区、乌拉特前旗额尔蹬布拉格淡水区等区域内,所有工业供水工程能供到的工业企业和黄灌区控制范围内的农业用地下水井。

  三、方法和步骤

  山前冲洪积扇地区自备井封闭工作将采取四个阶段进行。

   阶段:宣传发动(现在至2008年2月)

  市政府颁布自备水源井封闭通告,报社、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单位及时对封闭自备井政策进行宣传和新闻报道,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做好自备井封闭单位说服解释工作。在全社会树立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思想观念。强化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意识,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及封闭自备水源井的重要性,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阶段:调查规划(2008年3月至6月)

  成立巴彦淖尔市山前冲洪积扇地区自备井封闭工作领导小组,对山前冲洪积扇地区的所有工农业用水单位和个人自备井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与有关的旗县区政府和水务局协调,制定各旗县区山前冲洪积扇地区自备井封闭工作计划,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批封闭,及时公布每批工农业自备井封闭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08年7月至2010年10月)

  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备井进行行业分类,明确自备井责任旗县和部门,确定每批封闭自备井的时间和单位名单,对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限期封闭的通知。

  ㈡河套水务公司制定工业供水计划,做出供水设计方案,负责管线水压、水量及调度工作。并按设计方案完成工业供水管网建设和配套工作。

  ㈢农业灌溉管理部门负责在黄灌区控制范围内制定恢复引黄灌溉实施方案,并负责引黄灌溉的水量调度工作。

  ㈣自备井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期限和技术标准完成内部管网改造,对自备井进行封存或封填。对规定期限内不主动进行封闭改造的,依法实施强制封闭。

  ㈤对于井深超过50米且出水量达到2000立方米/日的具有工业备用水源价值的自备井,由河套水务公司封存管理,并制定管理措施和明确启用条件和程序,保护备用水源,确保工农业供水安全。对于没有备用水源价值的自备井,拆除供电、取水设施,并填井封闭。

  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销拟封闭自备井单位的取水许可证。

  第四阶段:完善总结(2010年11月至12月底)

  11月底前将封井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封井工作领导小组。市封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封井任务,于每年12月初对封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提交封井工作报告。

  四、具体要求

  ㈠对山前冲洪积扇地区的所有自备井进行清查,同时对自备井取水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包括:

  ⒈所有工业企业的生产、生活和绿化用自备水源井;

  ⒉所有农业灌溉用地下水机电井;

  ⒊主要为城镇居民或少量为工业供水的集中供水水源地机电井,以及该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自备水源井。

  ㈡2001年及以后所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在河套水务公司相应的供水工程建成后,企业现有的自备井立即封闭。

  ㈢2001年以前所建企业,由于历史原因一直开采地下水的企业和工业项目,要求各用水企业在2008年底前,在各旗县政府及水务局的监督下,向市水务局上报封闭自备井的计划,在2010年5月底前全部封闭自备井,生产用水改用中水。

  ㈣总排干以北黄灌区控制范围内要在2010年底前全部恢复黄灌或实行井渠双灌。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封闭该地区农灌机电井的具体计划,做好恢复黄灌的规划和必要的灌排工程配套设施。对形成明显地下水降落漏斗地区的农灌机电井必须全部封闭,漏斗地区之外的农灌机电井将视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适当保留部分机电井,对保留使用的农灌机电井相应的灌溉工程进行节水改造,并逐年核减取水量。三年内,农灌机电井数量要减少到现有农灌机电井规模的三分 之内。

  ㈤今后,山前工业基地新上的工业项目和入驻企业,用水由河套水务公司统一向市水务局申请用水批复后,向各用水企业配置、供给。严禁企业擅自打井开采地下水。市、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山前工业企业颁发用水许可证。不得再向山前水源地审批农业用地下水开采指标。

  ㈥对超过规定时限或拒不封闭自备水源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⒈违规取用的地下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收10倍的水资源费;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强行封闭其自备井,其封闭费用和造成损失由违规企业、单位或个人负责。⒊对无理取闹,拒绝或阻碍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㈦凡已封闭的自备井或具有特殊用途的水源井(应急水源井)不得擅自启用,对违反规定者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组织领导

  ㈠为加强对山前冲洪积扇地区自备水源井封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巴彦淖尔市山前冲洪积扇地区自备水源井封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侯凤歧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秦景和 河灌总局书记

  杨宽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蒋新国 市执法局局长

  梁继中 市规划局局长

  孙玉宝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树强 磴口县政府副县长

  贾文广 乌拉特前旗政府副旗长

  辛耀雄 乌拉特中旗政府副旗长

  徐建军 乌拉特后旗政府副旗长

  远 征 河灌总局副局长

  张新林 河灌总局副局长

  朝格巴图 河灌总局水政处处长

  王立春 河灌总局公安分局局长

  贾文春 水务公司副总经理

  苑永东 磴口县水务局局长

  康志坚 乌拉特前旗水务局局长

  周云中 乌拉特中旗水务局局长

  王永贵 乌拉特后旗水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办公室主任张新林(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山前冲洪积扇地区自备水源井封闭的日常工作。

  ㈡依法行政,规范操作,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巴彦淖尔市山前冲洪积扇地区自备水源井封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封闭自备井的领导、协调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执法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有关旗县政府及水务局、公安分局、河套水务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具体负责封闭自备井工作的组织实施。

  ㈢严格制度,加强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管理,山前冲洪积扇地区自备水源井封闭后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㈣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饮水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封闭山前冲洪积扇地区自备井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工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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