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2:3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
兴署发[2008]2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经盟行署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抢抓扩大内需机遇,规范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 、自治区及我盟所确定的扩大内需项目。项目建设的申报、确定、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申报、确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二)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并重的原则;
(四)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的原则;
(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准备
第四条 依据 产业政策,围绕 扩大内需投资的重点,切实加强盟旗两级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储备库由盟旗两级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维护和管理。凡上报项目一律从项目库筛选。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评价;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依据;
(二)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三)建设项目选址;
(四)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五)项目外部配套条件;
(六)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七)项目投资估算及投资来源落实情况;
(八)招标方案;
(九)风险管理方案;
(十)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结论。
第七条 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应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四)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审批复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项目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投标,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监理制。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三条 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均采用合同制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的主体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进行比选,从中选中最佳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依法以总包或者分包的形式进行发包。严禁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未经建设项目法人同意,也不得将工程分包。对转包、非法分包工程的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建。项目开工必须符合 、自治区和我盟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所需的外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与有关方面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配套工程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形成投资的综合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除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外,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征占土地、林地以及拆迁的,要严格执行 和自治区制定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相应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循环经济法》,进行清洁生产,促进节能降耗。
第二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建设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弄虚作假、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盟级项目由盟行署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二)旗县市级项目由盟旗两级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内容、程序等按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项目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盟级项目由盟行署相关部门和专业评审;
(二)旗县市级项目由盟旗两级相关部门共同评审;
建设项目评价的内容、程序等按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项目单位要于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然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及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除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以外,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内政发〔2001〕107号)、《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内政字〔2005〕91号),以及 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盟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及时了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确保项目资金按核定的预算合理有效地使用,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法人对项目资金使用,原则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如确需调整时,须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及资金承诺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中止,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资金的清查处理。项目主管部门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主管部门。剩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变价收入)上缴盟财政。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如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对该地区、部门停拨资金,抽回资金,停批项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使用以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项目建设法人、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 配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成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发改委。
第三十三条 成立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监察局。同时,组成四个检查组,对各旗县市、盟农牧场管理局及盟直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和进度、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实行全程、全方位跟踪督查监控。
第三十四条 将项目建设列入盟直有关部门和旗县市、盟农牧场管理局年度实绩考核目标中,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的用地规划、征地拆迁、节能评审、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资金拨付、电力供应、物资运输、供水供气等方面加强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审批报送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工程信息报送联络员制度。每个项目单位要确定联络员,负责向盟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扩大内需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包括工程的形象进度、存在问题、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上级和有关部门解决的事宜。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告、季调度制度。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建设项目收取费用。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乱检查,更不得乱罚款。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得干扰建设项目工作秩序。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机构、人员和项目管理、施工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方面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盟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