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12-28 12:23:0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工信产业 安全生产 其它分类 政务信息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11-19 关键字: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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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

  《呼和浩特市电子政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我市电子政务管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电子政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应用现代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按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当年预算;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子政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行业垄断。

第六条政府部分或全部投资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先期组织评估论证,报请市领导审定,批准后方可进入现行基本程序;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由分管市领导召开市信息化专业顾问组会议进行论证。

非政府投资的重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后,应当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年度管理。各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审定后,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市财政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年度建设项目预算。

第八条申请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用途、功能清晰;

(二)要有具体的用户需求,解决实际问题;

(三)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

(四)保障信息安全和资源共享;

(五)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循招标投标、立项采购、签订合同、项目建设、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及专业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如实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申请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财政不予支付余款。

第三章政府网站管理

第十二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www.huhhot.gov.cn,www.hohhot.gov.cn)是市人民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在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设立专门栏目或与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链接。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无偿”原则,依法及时、准确的公开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当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开设咨询、投诉栏目,明确专人负责网上咨询、投诉事项的办理,建立咨询、投诉办理的业务规范和流程,确定网上咨询、投诉的响应时间和答复时限。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其网站的运行维护。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应当对受委托方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其网站的服务链接、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等网站基本功能正常运行,并建立网站的后台发布系统,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各部门网站应按照 有关规定建立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政务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七条本市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分级目录系统和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掌握的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并按照公共信息资源分级目录系统和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要求,提供和维护更新本部门的政务信息。

第十八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公益性信息机构,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政府各部门应当向公益性信息机构提供适合于公益性服务的信息资源。

第五章电子政务网络管理

第十九条本市电子政务网络,是指覆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及其所属部门、旗县区、开发区及其他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的计算机网络。

第二十条市电子政务网络原则上通过市政府中心机房一个出口统一接入国际互联网,单独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接入。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电子政务网用户的IP地址统一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分配,建立登记制度。用户的IP地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计算机系统应当使用正版软件并安装防毒软件。防毒软件应当及时升级。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当对联网设备定期进行检查,记录系统日志,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当对其电子政务系统的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定期进行校对、备份。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建立数据信息的存取访问控制机制,按数据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划分访问和存储等级,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当明确负责信息及网络安全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信息及网络安全培训。工作人员名单应当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工作人员有变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在建设电子政务网络的同时,应当同步设计和实施信息与网络安全系统。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网络、设备、数据和应用系统等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灾难恢复策略和预案,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电子政务网属于非涉密的政务外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电子政务网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本网;

(二)传输、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

(三)查阅、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四)从事危害 安全、泄露 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的参数配置进行修改;

(二)对市电子政务网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三)对市电子政务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四)因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而大量占用电子政务网络资源,造成网络拥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取消其政务网接入资格,并给予通报。

第三十三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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