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5:0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分工方案》的通知
(厅发〔2008〕50号 2008年9月4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分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分工方案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内党发〔2008〕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任务,根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职能,提出如下分工方案(列在 位的为牵头单位)。
一、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一)加强党员及领导干部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1.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贯彻。学习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倡廉重要思想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 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自治区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人事厅、国资委)
2.各级领导班子要带头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反腐倡廉理论专题学习。(宣传部,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纪委)
3.旗县以上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一定范围内讲一次廉政党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培训、在职岗位培训中接受廉政教育。(组织部,人事厅、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自治区纪委)
4.纪委书记每年要在当地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范围内做一次反腐倡廉形势分析报告。(自治区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监察厅)
5.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充实反腐倡廉教育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纪委)
(二)加强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6.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深入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工作成果,宣传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宣传自治区各条战线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宣传部,自治区纪委、组织部、人事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监察厅)
7.自治区各级主要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重点新闻网站、政府有关网站,要继续办好反腐倡廉相关栏目,充实和丰富反腐倡廉内容,营造反腐倡廉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8.自治区和各地要继续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力度。完善宣传教育方式,拓宽宣传教育途径,突出抓好人财物管理等重点岗位和节假日等关键时期的宣传教育活动。(自治区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监察厅)
(三)加强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
9.认真贯彻《内蒙古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自治区民族文化大区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之中,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创建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宣传部,总工会、团委、妇联、教育厅、司法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文化厅、卫生厅、自治区纪委)
10.继续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牧区、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增强依法执业、公正廉洁意识。(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总工会、团委、妇联、文联、教育厅、民政厅、农牧业厅、文化厅、国资委、工商局)
11.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挖掘、整理自治区优秀廉政文化资源,积 创作和展示具有内蒙古地方与民族特色的反腐倡廉影视、戏剧、歌曲、小品、书画等文学艺术作品及公益广告。(自治区纪委,宣传部、文联、文化厅、广电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
(四)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12.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要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作出安排,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自治区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人事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内蒙古党校)
13.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新闻发布制度,做好反腐倡廉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积 开展反腐倡廉网上宣传、评论和热点问题引导工作。(自治区纪委,宣传部、公安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监察厅)
二、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一)健全和完善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制度
1.认真执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委会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健全完善各级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相关制度规定。制定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党委办公厅,组织部、政研室、自治区纪委)
2.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坚持公众参与、专业论证和党委(党组)、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党委办公厅,组织部、政研室、政府办公厅、调研室、自治区纪委)
(二)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3.制定《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发挥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探索建立同级党代会代表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的制度,健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健全和落实上级党委、纪委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制度。(组织部,党委办公厅、自治区纪委)
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具体办法,探索建立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的制度,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党委办公厅,组织部、自治区纪委)
5.制定自治区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办法,健全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组织部,党委办公厅、自治区纪委)
6.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组织部,党委办公厅、自治区纪委)
(三)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
7.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自治区纪委,组织部、人事厅、监察厅)
8.认真落实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公务员以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自治区纪委,党委办公厅、组织部、人大办公厅、人事厅、国资委、政协办公厅、监察厅)
9.健全和完善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法制办,政府办公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
10.研究制定《内蒙古纪委监察厅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程序规定》和《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工作办法》。(自治区纪委,检察院、监察厅)
11.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试行)》。(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监察厅)
12.认真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资委,组织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四)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3.2009年,修订《内蒙古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探索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办法。(自治区纪委,党委办公厅、组织部)
14.坚持和完善《自治区党委常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党委常委会述职制度》。(党委办公厅,组织部、自治区纪委)
15.研究制定《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抓行风工作责任制向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述职制度》。(政府办公厅,组织部、政府纠风办、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16.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的具体办法。(国资委,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17.完善自治区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制定《自治区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实施办法》。探索制定廉政廉情评价办法和廉情预警机制,提高反腐倡廉的前瞻性和科学性。(自治区纪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监察厅)
三、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厅)
2.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围绕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交通厅、农牧业厅、环保局、自治区纪委)
3.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每年围绕涉及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组织部,党委办公厅、自治区纪委)
4.认真执行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制度。每年围绕涉及全局性问题,对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党委办公厅,组织部、自治区纪委)
5.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采取专项治理的办法,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在证券投资上违规违纪、在配偶和子女个人从业上违反规定等问题。严格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行为。(自治区纪委,党委办公厅、组织部、政府办公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监察厅)
6.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年初分解任务、年中专项督查、年底考核评价,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自治区纪委,党委巡视办、党委办公厅、组织部、监察厅)
(二)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7.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建立健全纪委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纪委、检察院意见的制度。积 探索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措施和办法,规范和监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提名和推荐行为。(组织部,检察院、人事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8.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考试录用、职称评定和军转安置等工作,完善监督体系,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人事厅,组织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9.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建立健全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相互制约机制。完善公检法机关联系制度,完善监督和规范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的制度。(政法委,组织部、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10.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大办公厅,人大法工委、人大内务司法委、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11.积 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和特邀监督员的作用。(高级法院,政法委、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12.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实行接办分离和程序公开,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立执法责任体系,保证行政权力依法、公正、透明运行。(监察厅,政府办公厅、政府法制办)
13.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追踪问效、内部权力制衡、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机制和监督体系,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开展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政府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重点领域的资金项目开展专项治理,彻底清理和杜绝“小金库”。(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
14.健 有金融企业内控机制,加强对金融运行关键环节的监督,保证金融安全。(金融办,财政厅、银监会、监察厅)
15.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的监管。开展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等实行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企业重组、改制、破产、资产评估、产权变更和国有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国资委,组织部、总工会、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
16.加强对林权改革工作的监督。(林业厅,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
17.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审计厅、监察厅)
18.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征收征用的监管。严格执行 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厉查处违规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和违规征收征用土地行为及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强对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监管,坚决整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减排情况的监管,认真落实自治区节能减排计划。(国土资源厅,发改委、环保局、监察厅)
(三)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19.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监察厅)
20.坚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双重生活会制度,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组织部,党委办公厅、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21.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制度。(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监察厅)
22.实施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实行党务公开制度。(自治区纪委,党委办公厅、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监察厅)
23.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并把惩防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巡视内容。建立健全巡视成果运用制度。(党委巡视办,自治区纪委、组织部)
24.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完善对派驻机构工作的量化考评办法,强化责任。(自治区纪委,组织部、人事厅、监察厅)
25.加强人大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支持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使职权活动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高级法院、检察院、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26.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政府办公厅,政府法制办、监察厅)
27.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积 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监察厅,政府办公厅、总工会、民政厅)
28.强化审计监督,落实地厅级以下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障、惠民政策、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促进审计结果的落实。(审计厅,组织部、政府办公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环保局、监察厅)
29.加强政协监督。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支持政协开展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政协办公厅,党委办公厅、组织部、统战部、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30.加强司法监督。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
31.加强群众信访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处理信访问题。(党委政府信访局,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32.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自治区纪委,总工会、团委、妇联、监察厅)
33.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宣传部,组织部、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3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强化监督的各项制度规定。坚持党内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完善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和工作通报制度,切实增强监督合力与实效。(自治区纪委,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政协办公厅、监察厅)
四、推进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1.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逐步推广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表决等做法。实行干部选拔任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等办法。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组织部,人事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2.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健全考核方式,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将廉政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基本评价指标,健全考核结果反馈和向同级纪委通报制度。(组织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3.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探索建立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加大对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管理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定期交流的力度。(组织部,人事厅、政法委、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4.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推行和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人事厅,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监察厅)
5.严明用人纪律。坚持和完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对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组织部,人事厅、国资委、自治区纪委)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6.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改革司法管理制度和司法财政保障机制,积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政法委,组织部、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司法厅、监察厅)
7.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健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督办机制。(检察院,政法委,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8.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实行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和对重点地区加强指导的工作制度。严肃查处司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强化司法机关内外部监督。(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组织部、人事厅、监察厅)
(三)推进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改革
9.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制定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具体办法,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完善行政管理决策机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以行政 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政府办公厅,编办、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政府法制办、监察厅)
10.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建立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度。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盟市及各部门政务服务大厅的审批职能,提高行政审批项目入厅率和厅内办结率。(政府办公厅,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政府法制办、监察厅)
11.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政府办公厅,民政厅、监察厅)
12.积 推进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教育的基础性、社会性和公平性。(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
13.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监察厅)
14.加强住房改革和建设,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建设厅,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监察厅)
15.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劳动保障厅,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监察厅)
(四)完善财税、金融管理体制改革
16.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公共支出标准体系,完善预算资金分配的决策机制,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内容和转移支付情况。2010年旗县级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2011年所有财政性资金都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2010年在全区实行公务卡制度。2010年基本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财政厅,政府办公厅、审计厅、监察厅)
17.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人事厅,组织部、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
18.严格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管理,积 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规范化和货币化。(财政厅,组织部、人事厅、审计厅、监察厅)
19.积 推进国有企业单位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规范化和货币化。(国资委,自治区纪委、组织部)
20.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配置标准。(财政厅,组织部、审计厅、监察厅)
21.加强税收管理,规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纳税服务,全面推行办税公开,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地税局,财政厅、政府法制办、国税局、监察厅)
22.加强和改进金融运行监管。强化对驻区金融机构的股权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各类金融市场交易操作行为的监管,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协调机制。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深化农村牧区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国资委、农村信用社联社、监察厅)
(五)推进投资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
23.根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范企业投资核准制、备案制,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审计厅、国资委、政府法制办、监察厅)
24.加强投资领域法规制度建设。2008-2009年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专业评议和论证办法》。2010年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以及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国资委、政府法制办、监察厅)
25.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 有资产监管体系,健 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健 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和企业管理层投资持股制度。(国资委,组织部、总工会、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监察厅)
26.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管理层议事规则。加强大型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中和离任审计。(国资委,组织部、总工会、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审计厅、监察厅)
(六)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
27.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2009年修订完善《自治区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健全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完善市场监控体系,推进全区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和综合性评标专业建设,加快招投标过程的网络化、电子化,实现招投标信息资源和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发改委,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信息办、监察厅)
28.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规则,严格实行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标定标以及评标专业管理制度和惩戒办法。(建设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交通厅、监察厅)
29.规范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制度。积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健全和完善土地交易市场。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执行 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偿使用办法,除煤炭按 有关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执行外,其他矿种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积 推进已设置矿业权有偿使用改革,尽快实现全区矿业权全面有偿使用。(国土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30.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加强产权交易机构建设。制定自治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非法交易惩处办法,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国资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监察厅)
31.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制度,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推动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措施。健全供应商库、专业库、监督员库、商品信息(价格)库,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财政厅,政府办公厅、发改委、审计厅、监察厅)
32.强化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管理。健全完善全区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从业行为为重点,强化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民政厅,发改委、司法厅、财政厅、工商局、监察厅)
33.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相关信息征集披露管理及诚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全区联合征信交换平台和全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奖励制度。(金融办,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信息办、档案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税局)
五、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
(一)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
1.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主题实践活动。(组织部,自治区纪委、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人事厅、监察厅)
2.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精简会议、文件,规范公务接待。(党委办公厅,直属机关工委、政府办公厅、发改委、财政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3.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象,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认真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装修、设备配备标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自治区纪委,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政府外事办、监察厅)
4.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取消各种不必要的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治区纪委,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
(二)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干部作风建设
5.强化农村牧区基层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积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群众工作水平。(组织部,农牧业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6.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的具体规定和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研究制定农村牧区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治理少数基层干部参与赌博、拉票贿选、徇私舞弊以及侵占集体和农民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等问题。(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厅)
7.积 推进农村牧区基层民主建设,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村级民主决策制度,规范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等议事规则,推行民主协商、民主听证等民主议事方式,推行村干部述职述廉、村民质询和民主评议等制度。(组织部,农牧业厅、纪委、监察厅)
(三)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8.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每年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政府纠风办,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9.2008年,重点加强对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发改委,政府纠风办、监察厅)
10.2008年,重点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环保局,发改委、司法厅、工商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厅)
11.2008年,重点加强对各项惠农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农牧民利益的问题。(农牧业厅,财政厅、审计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
12.2008年,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卫生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
13.2009年,重点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国土资源厅,发改委、建设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
14.2009年,重点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各种费用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高考移民”和高考中违规更改“民族成份”问题的专项整治。(教育厅,民委、公安厅、财政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
15.2009年,在全区集中开展社保基金的专项治理,保证社保资金的安全运营。(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
16.2009年,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安监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厅)
17.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在搞好专项治理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每年有针对性地确定其他纠风内容。(政府纠风办,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18.继续强化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
19.继续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
20.继续强化对救灾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管。(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政府纠风办、扶贫办、监察厅)
21.认真治理公共服务行业搞价格欺诈和乱收费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政府纠风办,发改委、工商局、监察厅)
22.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监管,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和管理措施。(民政厅,司法厅、工商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厅)
23.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评价制度,促进医德医风建设。(卫生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
24.查处侵害进城务工人员利益的行为,完善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清理和取消针对农牧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劳动保障厅,发改委、农牧业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
25.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不断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制度。建立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等成果运用机制。继续开展民主评议重点部门、重点系统活动,推动评议活动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办好“行风热线”、“阳光网站”和各种便民服务热线,推动政风行风建设。(政府纠风办,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
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1.严肃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检察院)
2.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检察院、政法委、组织部、发改委)
3.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检察院、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发改委)
4.严肃查处金融领域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自治区纪委,金融办、国资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
5.严肃查处为黄、赌、毒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自治区纪委,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
6.各级执纪执法机关加大查办案件和自办案件工作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案件检查工作,直接指挥和参与查办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自治区纪委,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审计厅、监察厅)
(二)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7.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规范交易活动,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监察厅,高级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卫生厅、国资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2008年制定《内蒙古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市场诚信记录信息库,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并逐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工商局、档案局、监察厅)
9.完善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制度规范,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形成。(监察厅,人大法工委、金融办、自治区纪委)
(三)提高执纪执法和办案工作水平
10.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规定权限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形成比较完善的办案程序规范体系。加强对办案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被处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权利,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自治区纪委,组织部、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人事厅、监察厅)
11.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建立健全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案件管理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坚持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集体排查制度。完善案件主办人、交叉办案、联合办案等制度。(自治区纪委,组织部、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
(四)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
12.落实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的规定,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的机制,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自治区纪委,组织部、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审计厅、监察厅)
(五)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
13.深入研究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制定防治对策和措施,对典型案件实行“一案三报告”制度,研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措施。(自治区纪委,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
七、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
1.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惩防体系建设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范围和责任内容,并进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党委办公厅,组织部、自治区纪委)
2.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大、政协党组,审判、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班子,要把惩防体系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和检查。(党委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级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委、妇联、自治区纪委)
3.建立健全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党委(党组)会定期听取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汇报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委办公厅,自治区纪委)
4.建立健全落实本实施办法的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具体承担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协调落实、监督检查、经验总结和业务指导工作。(自治区纪委,组织部、财政厅)
(二)明确工作职责
5.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行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组织部、自治区纪委)
6.各级纪委要积 协助党委抓好本实施办法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三)完善工作机制
7.健全和完善督查机制,全面督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惩防体系建设有部署、有检查、有结果。健全和完善评估机制,探索制定科学合理的测评办法。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8.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组织部,人事厅、自治区纪委)
(四)强化督查落实
9.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工作方案或细则。每年都要制定年度具体工作要点,抓住惩防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取得突破。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落实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查找不足,认真整改,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各盟市,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
10.各地区和自治区惩防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惩防体系建设各牵头单位,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并向自治区党委提交工作报告。(各盟市,自治区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牵头单位)
11.各级纪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类指导,加强协调督查,确保《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纪委,自治区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牵头单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