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贯彻自治区政府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12-28 12:25:1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9-22 关键字:
【阅读全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贯彻自治区政府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6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

  近期,自治区政府结合当前全区减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79号),提出了促进减排工作的“双12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通知精神,确保圆满完成我市2008年和“十一五”减排目标,市政府依据实际制定了《巴彦淖尔市贯彻自治区政府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巴彦淖尔市贯彻自治区政府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减排工作的相关精神,确保我市2008年及“十一五”期间减排目标的圆满完成。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通知》精神,就切实抓好我市减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减排工作的认识

  污染物减排是 确定的“十一五”期间两项约束性指标 ,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能源效率,有效减轻环境压力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自2005年以来,通过采取一系列减排措施,我市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保持了“双降”态势。但实际完成情况与“十一五”减排目标要求还相差甚远。全市“十一五”减排目标是,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9.46万吨减到2010年的8万吨,需净削减1.46万吨;化学需氧量由2005年的8.02万吨减到2010年的4万吨,需净削减4.02万吨。截止2008年上半年,我市二氧化硫削减量仅完成“十一五”净削减任务量的1%,化学需氧量削减量完成“十一五”净削减任务量的47%。“十一五”后两年,我市必须完成90%以上的二氧化硫和50%以上的化学需氧量净削减量任务。从经济发展走势来看,我市GDP将继续保持年均20%左右的高速增长,且工业比重将逐年加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大量增加,减排形势十分严峻。与此同时,经过近两年来的关停整顿和新上减排工程,结构减排和工程减排的空间也越来越小。如不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全市“十一五”减排目标将很难完成。

  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对当前减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正确的认识,要真正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市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按照减排目标不降低、减排措施不减弱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集中力量打好减排攻坚战,确保2008年及“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强化减排政策措施

  ㈠到2009年底,除 允许使用低含硫份燃煤的电厂外,其它凡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必须停止运行。燃煤电厂综合脱硫率必须达到90%以上,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并取消0.015元的脱硫电价补贴,或按 核减脱硫电价的有关政策予以处罚。

  ㈡强化对燃煤电厂的煤质监测,凡不按设计燃煤煤质标准要求,违规使用高硫煤的,一经查实,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㈢新上焦化项目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综合脱硫率必须达到 二级以上标准,同时实现污水闭路循环,否则不得投入运行。

  ㈣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划时限要求开工建设的,对该区域排放污水项目实行限批。

  ㈤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运行的或运行率达不到60%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排放污水项目。

  ㈥享受财政补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须经环保部门核实,确认污水达标排放后,方可享受财政对污水处理费的补贴。

  ㈦所有排污企业都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没有安装在线监测的地区,一律不计算该地区的减排量。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备的排污企业,除不计算减排量外,还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已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减排数据须保留一年以上,否则也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

  ㈧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防止高污染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项目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予审批;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投产;已建项目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停产。

  ㈨对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责令停产治理。

  ㈩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并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按应缴排污费的5倍予以罚款。

  (十一)对未能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和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的环评审批。

  (十二)对减排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在项目审批、治理资金投入和环保评优表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三、严格减排工作要求

  ㈠严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减排工作的领导,将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要对照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逐项检查减排目标任务的落实,以及实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方案的执行情况。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强有力的工作格局。要严格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按照“一票否决制”要求,将减排结果作为考核旗县区领导班子实绩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将对当地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㈡全力推进重点减排工程进度。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减排任务。特别是要全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度,乌前旗、杭锦后旗和磴口县年底前必须完成土建工程,2009年6月底前投运。乌后旗、五原县和金泉工业园区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2009年年底前建成投运。全市7个旗县区集中供热站、点烟气脱硫工程,必须在10月15日前建成。列入今年重点减排工程的乌化、临化锅炉改造,特米尔电厂、紫金、黄河铬盐等脱硫工程,金星浆纸、中冶美利“洗、选、漂”技改工程,河套酒业、伊利、乌兰布和乳业等污水治理项目,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并通过环保验收。

  ㈢建立部门联动减排工作机制。市发改、经委、环保、建委、统计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特别是要强化对重点减排项目的跟踪检查。要妥善处理好减排与统计体系的衔接问题,逐步形成数据上报、审核、会审动态机制。遇重大减排问题,要通过部门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㈣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列入全市第二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年底前必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现尚未执行清洁生产审核的地区,原则上对其新增排污总量项目不予审批。

  ㈤不断强化减排工作基础。要继续完善减排“三大体系”,严格执行环境准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把项目准入关。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地区总量增减平衡”原则,严格新增二氧化硫、COD排放量项目的审批管理。特别是要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限期治理项目,以及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继续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和处罚强度,以经济手段促进企业污染减排。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