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情况报送

时间:2014-12-28 12:25:1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9-2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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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8〕9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在节日期间继续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婴幼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单位,各盟市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奶粉事件处置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节日期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要有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并按要求每日上报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

  二、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阶段性处置进展情况上报有关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婴幼儿诊疗情况,包括接诊、收治、现住院和较重患儿人数,免费医疗政策落实及设备配备等情况。

  (二)奶制品市场全面检查情况。

  (三)奶制品行业整顿情况,主要包括原奶收购、生产加工和市场销售情况及倒奶量的具体数据。

  (四)市场供应情况,包括奶制品的生产、库存、销售量,企业生产、市场投放及价格情况。

  (五)支持奶业健康发展情况,包括奶农、奶站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扶持措施落实情况等。

  (六)加强舆论引导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情况。

  (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上报的材料内容要简明扼要,有关数据要真实可靠。每天12时前报送前一天的统计情况。

  四、自治区卫生厅、农牧业厅、经济委员会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以及伊利、蒙牛两大企业要按要求填写表格上报。(表格由自治区婴幼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下发)

  联系电话:(0471)482400348240044825301

  传真:(0471)4825302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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