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饲养奶牛农户实行临时补贴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25:1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9-24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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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饲养奶牛农户实行临时补贴的通知
(内政发电〔2008〕7号 2008年9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在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过程中,为了使广大奶农的利益不受大的影响,保护好奶源基地,保障全区乳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饲养奶牛农户实行临时性补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要派工作人员进驻所在地区的奶站,严把原奶质量关和数量关。对现在企业能正常收购原奶的奶站,由“三盯一封闭”原奶收购小组进行全程监控;对企业不能正常收购原奶的其他奶站,由政府和相关企业派人进站监督核实。

  二、对暂时因加工企业消化不掉的原奶而造成奶农的损失,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将根据奶户的实际损失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收购原奶不能正常送企业加工的奶站经营费用,要比照企业收奶的办法,按原奶损失数量给予相应的补贴,保证奶站的正常运转,最大限度地避免奶农倒奶现象的发生。

  四、原奶损失数量要造册登记,由派驻奶站的监督员与村委会负责人、奶站法人代表、奶农或奶业合作组织代表几方签字认定,每日由监督员上报本站的损失数量,经旗县(市、区)核实后汇总上报到盟市有关部门。各盟市每周末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五、对集中收回不能加工的原奶,能综合利用的要尽可能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要妥善处置,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六、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弄虚作假。每日损失的原奶要张榜公布,并设立有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监督人员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对虚报谎报数量的要严肃处理,对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七、要教育奶农认清当前奶业面临的形势,正确处理农企相互依存的关系,通力协作,共渡难关。

  八、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要抓紧研究出台对奶农的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待 的相关补贴政策出台后,各旗县(市、区)要将损失补贴直接发放到奶户和奶站。

  九、各盟市对因不能正常售奶蒙受损失的散养奶户,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出台地方补贴办法,自治区将酌情予以补助。

  十、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补贴政策延续至牛奶生产出现好转为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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