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展和

时间:2014-12-28 12:25:2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11-07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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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08]2168号)

 2008年11月7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商(物价)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工商(物价)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听证会透明度。对公开举行的听证会,除征求听证代表意见外,还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听证会举行以后,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做好委托组织听证会工作。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局部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委托盟、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各地要认真落实这一规定,积 稳妥组织好委托召开的听证会。

 

  三、严格依法行政。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听证目录》(内计政字[2003]716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定调价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的听证程序,通过召开听证会实行定价听证。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进行价格、成本调查等工作,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根据《 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同意成本监审不收取费用的复函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953号)精神,为了保证其公正性和合理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成本监审、调查工作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

 

  五、原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内计政字[200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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