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

时间:2014-12-28 12:28:0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97-04-07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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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 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 条 为了加快培育和建设和我市运输市场,控制客运出租汽车盲目增长势头,有效地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车型档次、技术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场需求和老旧车辆淘汰数量,对额定的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实行定额拍卖。 第三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由交通部门组成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第四条 凡在新区、回民区、玉泉区、郊区注册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实体和居民,符合开业条件和本办法的,在规定的额度内均可取得经营权。 第五条 新增客运出租车辆的数量和拍卖金额由呼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领导小组根据客运出租市场实际情况确定。拍卖金额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新增客运出租车辆原则上要求新车,三年以内的桑塔纳、二年以内的处夏利车型可按新车对待(以新车 次上户日期算起)。 第七条 凡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呼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报名登记,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申请表》。经审查,符合经营权资格者,缴足拍卖金额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取得经营权者必须同时纳入公司管理,并投入营运,否则,收回其经营权。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收入由呼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统一收取,50%上缴财政,50%作为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由呼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以下项目的支出。 1、开展“做青城文明使者”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所需费用; 2、补充市内出租汽车场站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不足; 3、改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检测、通讯、计算机等设备的购置; 4、组建客运出租汽车联合公司的开办费和办公费用的补贴; 5、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业务培训的费用; 6、拍卖工作的宣传和办公费用; 7、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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