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清理整顿马路市场暂行办

时间:2014-12-28 12:28:0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99-08-27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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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清理整顿马路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9]7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清理整顿马路市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清理整顿马路市场暂行办法 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强清理整顿马路市场工作,逐步实现退路进场,加快现代化 府城市建设的步伐,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内主次干道、街头巷尾占 道经营、摆摊设点、店外出摊、流动商贩以及开办早市、夜市和进入早市、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工商、城管、交警、卫生等部门是清理整顿马路市场的执法主体,依据各自有关市场、交通、卫生管理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开展清理整顿马路市场 工作。 第四条 在清理整顿和市场监管中,上述各有关部门既要突出分工,更要协调配合,提高综合执法力度,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保证交通畅、市容市貌整洁,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五条 坚决清理、取缔未经批准而在主次干道两侧、街头巷尾从事商品经营、饮食服务等有碍交通的一切活动。 对于虽经批准但有碍交通并可能形成马路市场的,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缔。 第六条 严禁随地摆摊设点。工商部门对于摊点的设置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 对于未经批准而随地摆摊设点的,一律清理取缔,并按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虽经批准而设的摊点,如果有碍交通、影响市貌市容的,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缔。 对已经批准的摊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场地面积定位划线,禁止随意扩大和延伸场地。违反规定的,限期回复原状,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者收回摊位。 第七条 在主干道严禁店外出摊、店外设店。 对影响市容市貌、有碍交通的店外设店、店外设摊,一律不予批准。 对已经批准的店外设店、店外设摊并安排下岗职工就业的,如影响市容市貌、有碍交通,限期整改、缩小摊位,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缔。 对已经批准的店外店、店外摊店严格场地面积定位划线,禁止随意扩大和延伸场地,违反规定的,限期回复原状,并处以罚款,或者收回摊位。 第八条 严格控制早市、夜市的开设。 严禁未经批准而擅自开设早市、夜市。对于未经批准而在市区主次干道、重要交通路段自发形成的交易点、擅自开设的早市、夜市一律予以取缔。 已经批准而设的早市、夜市必须符合《呼和浩特市早、夜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场地面积定位划线,禁止随意扩大和延伸场地;严格按照早、夜市规定的开闭市时间营业。 第九条 加强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严禁流动商贩在市区主次干道、重要交通路段单独或结伙聚众随意出买出卖。 第十条 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规范早夜市、店外店、摊点的车辆停放场地,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标志牌,保持道路畅通。 第十一条 市场主办单位做好空壳市场的启动和培育工作,建立健全各种服务规范制度,组织和引导经营者入场经营。 凡店外摊点、商贩退路入场经营的,优先提供摊位,在市场登记、办理证照等方面给予方便,并对其两年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下岗职工入场经营的,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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