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消防通道畅通的通

时间:2014-12-28 12:30:2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3-07-03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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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消防通道畅通的通告 呼>发[2003]53号 为了确保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消防通道畅通,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车辆通行和人员逃生疏散,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根据 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广大居民必须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车通行。 二、居民住宅楼内疏散和楼梯、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在楼梯、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或堆放杂物。 三、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在居民住宅区通道出入口处设置石墩、铁栅栏等障碍,如确需设置的,应当可以随时开启,有专人值班,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车顺利通行。 四、村(居)民委员会要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检查,督促居民自觉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时组织村(居)发委员会开展居民住宅区和居民楼消防通道的治理整顿活动。 六、城镇居民应当学习掌握报警、使用灭火器材、疏散自救等基本防火灭火知识。对堵塞消防通道,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七、消防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本通告发布后,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辖区住宅区及住宅楼内的消防通道自行组织检查和整改。凡违反本通告者,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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