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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加快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第六次 人民防空会议精神,推进我区人民防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完善人民防空领导管理体制
(一)坚持人民政府领导的主体地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人民防空工作 责任人。要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与公共安全管理相协调;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抓好有关工作落实。
(二)充分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各级军事机关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落实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内容、作为国防动员的重要方面,与军队战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列入议军会、国动委办公会议议题,统一安排部署。要加强与同级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军地协同机制。各级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每年要召开1次—2次军政联席会议,共同筹划和决策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军地联合办公制度。宁夏军区司令部、各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一名副职领导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办理有关人民防空工作业务。
(三)加强人民防空机构建设。自治区、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机构按照 有关规定设置并保持稳定。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必须事先征求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意见。在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以人武部为依托落实人民防空工作兼职人员,开展人民防空工作。人员经费纳入政府财政保障。
二、加强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四)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按照军政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市、县(区)、街道四级人民防空指挥体制。人民防空指挥部编成要与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机制相衔接。进一步完善防空防灾方案体系,及时修订补充各类应急预案及平时转换方案,强化应急应战实际指挥能力。
(五)加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抓好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不断完善指挥手段和设备设施。各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于2015年前完成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和机动指挥所建设。自治区属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要搞好规划,完成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指挥所(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列入同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土地由行政划拨,建设经费、运行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和人民防空事业经费预算。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建成后要及时成立管理机构。
(六)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依托 和军队信息化资源,构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体系。加快自治区、市、县(区)三级指挥网络建设,实现与党政军有关部门的互联互通。大力推进指挥、控制、情报、通信、警报、定位、监视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各作战要素的综合集成,抓好人民防空数据库建设。结合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建立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指挥信息平台。
(七)加强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警报规划,加快警报体系升级改造,提高电声警报器安装比例。广播电视、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利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和互联网发放警报信号,形成灵敏可靠、手段多样、机动灵活、持续报警能力强的警报报知体系。2015年区属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电声警报器比例提高到50%以上,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95%以上,固定警报器统控率达到100%。
(八)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和管理。信息产业、广播电视、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和军队作战、通信、机要等部门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线(电)路、数据库、信道、频率、信息传输(传递)、报警报知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人防信息保障机制,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实现资源共享。编制、人事、人民防空主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抓好人民防空信息化人才队伍的配备、培养和培训。
三、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九)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地下防护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要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规划建设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综合体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要书面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十)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工作。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包括高新区、开发区、城市新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城中村改造等)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建设标准按 有关规定执行。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和落实联审联批机制,积 配合人防部门把好审批和监督关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查批准城市民用建筑项目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部分进行审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人民防空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手续。
(十一)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由物价、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成本适时进行调整。市、县(区)属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由市、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批和易地建设费收取,并按30%比例上解自治区财政,由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人防建设。
(十二)加快人民防空专业工程建设。要加快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等人民防空专用、配套工程建设。专业、配套工程由卫生、医疗、物资、粮食储备和专业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审查战时防空要求并监督落实。
(十三)鼓励社会资金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开发利用项目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同价收费。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使用财政票据,全额上缴财政管理的平战结合工程使用费,免征营业税,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用地及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人防设施免征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政府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使用税。对于经营或出租的,应当依照 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十四)加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 规定的防护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须经具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审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立和完善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处于完好的战备状态,符合使用安全及其他有关要求。
(十五)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工作。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工程使用前由使用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合同》,使用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单位应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因使用需要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和施工图必须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积 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
(十六)积 构建军民融合式发展体制。按照平战结合方针,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系统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应急管理工作成员单位,作为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赋予指挥信息保障、宣传教育等相应的防灾救灾职能,推进人民防空和应急管理一体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切实发挥人民防空部门的作用。要将人民防空指挥所作为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的指挥平台,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作为平时抢险救灾的一支重要力量,推进人民防空职能拓展,服务保障民生。
(十七)积 开展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各地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开展防空防灾演练,检验和完善城市防空防灾方案,提高组织指挥、协同保障、应急救援能力和群众防空防灾技能,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鼓励动员群众以志愿者身份参与防空防灾救援演练。加强各类人防专业队伍建设,完善组织建设管理办法,加强训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所需装备器材和训练经费由组建单位保障,各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五、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和疏散体系建设
(十八)建立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体制。各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研究确定本区域的重要经济目标。坚持统筹规划,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单位落实的原则,建立由各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人民防空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建立目标责任管理、联系协调沟通、工作绩效评估、检查考核验收等制度。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方案的落实、防护队伍组织、训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督促目标单位落实防护建设和防护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防护要求,及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编制相应规划、计划,抓好演练和防护工作落实。将防护经费列入企业运行成本,确保防护建设和管理与企业建设发展同步。
(十九)大力推进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和应急疏散场所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设平战两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基地),做好接收安置和物资储备工作。坚持整体规划、系统建设、互惠互利、城乡共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扶贫和旅游开发,切实加快人口疏散地域建设,提高接收安置和生活保障能力。交通、通信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疏散地域内的公路、通信等工程建设项目。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民防空工程等,有计划地建设应对突发重大灾害时人员疏散的应急疏散场所。
六、加强人民防空经费保障和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切实保障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法将人民防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要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系统建设及专业队伍整组训练、防空应急宣传教育等重点建设经费的落实。
(二十一)严格规范人民防空经费管理。各市、县(区)要严格执行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和范围,不得自行出台标准或违法进行减、免、缓。依法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纳入预算管理,确保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自治区财政、审计、物价、人民防空部门每年要对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各市、县(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向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县(区)政府及财政部门进行核拨。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
(二十二)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行 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出售、置换及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七、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二十三)完善人民防空法规政策体系。依据 人民防空建设的
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制定人民防空指挥体制机制、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军民融合式发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十四)推进人民防空依法行政。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体制。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完善执法机构,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积 推行人防执法级别管辖,对重大案件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直接依法查处。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广泛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体系之中,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机制。积 推进防空防灾应急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教育部门应当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学生防空防灾应急知识教育和防救技能训练进校园工作。司法、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要积 配合,依法确保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开展。坚持“载体宣传”,利用人民防空创立日、警报试鸣日、国防教育日等时机,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防空防灾意识,为人民防空事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八、建立完善人民防空工作管理考核机制
(二十六)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各地人民政府、军事机关要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考核。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细化量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促进工作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