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31:5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牧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实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取消农业税及“两工”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0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在建制村内,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适用范围为: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具体包括:1.修建和维护生产用的小型水渠、塘(库)、堤坝和生活用的自来水;2.修建和维护建制村到自然村、自然村到自然村之间的道路及农田道路等;3.集体各种林木的种植和养护;4.村容村貌整治或环境卫生保护;5.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6.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二)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三)不列入筹资筹劳范围的有: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干渠、支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到村以上的道路建设、学校建设和维护、村组干部报酬等;五保供养、畜禽防疫、水利工程费等。
二、筹资筹劳的对象
(四)村民一事一议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项目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项目受益人口中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及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属于下列情况 的,由本人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张榜公布,群众对公布无异议的,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给予减免筹资筹劳任务: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家庭确有困难包括:因病、伤残等导致丧失主要劳动能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家庭;虽不符合五保户供养条件,但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以及年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筹劳任务由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力承担,对因各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应给予减免,防止出现转嫁劳务或以资代劳等问题。
三、筹资筹劳的标准
(六)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收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农村人口每年筹资不得超过本县(市、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灌区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筹劳不得超过15个标准工日,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包括同心、盐池、海原、原州、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红寺堡9县区)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筹劳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七)农村劳动力因故不能出工,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劳动力工价研究提出,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当年一季度前公布,并报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非本人自愿,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对农民主动提出兴办的重大公益事业,并经村民大会讨论表决80%以上村民同意的事项,其筹资筹劳的额度可按照农民意愿确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四、筹资筹劳的程序
(八)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应经过以下程序确定: 1.提出筹资筹劳事项。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2.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在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前,要充分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和组织动员工作,向村民公告,做到家喻户晓。同时,通过设立咨询点、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根据村民意见对筹资筹劳事项进行修改和调整。3.按民主程序进行表决。对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要提交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包括筹资筹劳项目、项目开支预算、筹资筹劳额度、具体分摊形式、减免对象和办法等。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或到会村民代表农户的过半数通过。所做筹资筹劳决定要当场公布,并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签字认可。4.将方案上报审核。对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5.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由受益村共同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五、筹资筹劳的管理
(九)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户,同时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标准、数额张榜公布。然后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的标准、数额,向村民收取资金、安排出劳,并开具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十)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收取和管理使用,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兴办村内集体生产生活设施及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所筹劳务,村民委员会要根据不同投工项目,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质量标准,加强劳动力调度,建立投工台账,及时登记村民完成的投工数量,纳入账内核算,年终进行平衡找补。
(十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标准、数额及减免情况等,村委会必须按村务公开的要求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并通知到户;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要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其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并在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二)通过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应用于该事项所需的设备、材料的购买及有关管理、维护费用等,严禁挪作他用;筹劳应用该事项所需的劳务,不能投入其他项目,确保真正做到一事一用。
(十三)对超出筹资筹劳限额、不履行筹资筹劳程序、强迫以资代劳的,农民有权拒绝出资、出劳,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处,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按照本管理办法规范操作。
(十四)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不得向农民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求农民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
(十五)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可先由各乡镇组织开展,可采取随机审计或指定审计的灵活方式进行,审计后各乡镇将审计情况上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计的重点是:1.是否严格按照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筹集资金和劳务,有无超范围使用、超标准筹集问题;2.是否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合理分解分摊到户,农民负担卡的填写发放是否规范;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无增项加码和强行以资代劳;4.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是否单独设立帐户、单独核算;5.有无平调、挪用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问题;6.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十六)各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乡镇的审计情况,联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抽查。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筹资筹劳的违规责任
(十七)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议定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组织收取资金或安排出劳。不得随意改变筹资筹劳用途,不得擅自提高筹资筹劳标准,不得将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更不得只筹资筹劳不办事。
(十八)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强制农民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农户,已用工的要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支付农民相应报酬。
(十九)在筹资筹劳使用中有平调、挪用、贪污筹资款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查证核实后,必须如数退还所贪占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各种违法、违规和不合理的筹资筹劳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七、筹资筹劳的监管指导
(二十)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十一)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一事一议项目顺利实施。要协同有关单位组成检查组,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的指导及检查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指定检查和随机检查的灵活方式进行。
(二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认真研究农业税及两工取消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办法、议事范围、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规定,健全和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农村公益事业逐步纳入县乡财政共同负担的政策,可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公益事业进行补助和奖励,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