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1 17:44:06 作者:楹庭律师团
江苏某建筑公司诉当地县主管部门的一个案件,时间是2015年10月,该案件涉及工伤认定。县人社局受理某人的申请后,向该建筑公司送达了《工伤受理申请书》和《工伤申请表》。该公司提交了书面材料一份,认为该公司和某某不具有劳动关系。
相关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对韩某认定了工伤,向路桥公司送达韩某当日签收。但是,建筑公司显示是周某签收,这个是比较重要的。
后来该建筑公司认为,《工伤鉴定书》程序上是有问题的,所以提起了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县主管部门是复议机关认定认为没有问题,维持了鉴定书,驳回了建筑公司的复议申请。建筑公司不服,诉到法院,后来到了高院,当然获得了胜诉。这是个典型的利用行政复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高院认为《工伤认定办法》22条,《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参照民事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85条规定了详细的送达细节。比如说,送达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签收。
另外还有一个高院的解释,《民事诉讼法》解释130条规定,向法人送达的,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都是可以的,都视为已经送达,视为文件已经签收。
本案中原审第三人人社局通过EMS送达,但是签收的周某并非上诉人的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周某是单位指定的代收邮件的人员。本案在庭审中上诉人陈述其单位仅有一个人姓周,但不是签字的这个周某。被上诉人某县主管部门陈述,无法确定签单上的周某是建筑公司单位的员工。因此,该送达应当视为一个无效的送达。
综上,高院认为建筑公司上诉的理由是成立的,应当予以支持。某县主管部门于2016年11月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在本案当中就涉及到一个重要的程序和细节,程序是在很多政企纠纷的案例当中,企业要善于学会运用行政复议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直接去诉讼,可能面临着一些问题,但是,如果通过复议,因为复议的依据是《行政复议法》以及实施办法,行政复议是准诉讼程序,是行政机关用来自查自纠的一个转诉讼办法。这样的程序和咱们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还有很多差别。比如在受案范围上,包括认定事实上,包括作出的决定上,还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
企业主可以熟悉一下这个程序,运用这个程序做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再就是要注意签收的问题,主管部门的文件签收很多都是适用《民事诉讼法》。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是要么你是法定代表人,要么是专门负责签收的人员,要么是主要负责人等等。如果是一个不相干的人员进行了签收,那有可能会认为送达不成功,是失败的。大家遇到政企纠纷,遇到签收文件的时候,或者对方签收文件的时候,自己签收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小细节。这个小细节有可能就面临导致整个维权程序的成功或指失败。
因此大家遇到政企纠纷相关的问题,建议还是询问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从法律方面分析之后,再决定下一步应当如何维护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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