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1 17:41:40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一般来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征收当事人均应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征收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几种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专业征收律师为大家分析:
协议内容存在问题,导致无效。
顾名思义,如果征收行为本身存在违法,那么签署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也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按照法律要求,征收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批准的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方案、征收计划进行征收,如果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协议不符合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征收人和被征收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与房屋征收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征收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征收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