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国有土地遇到征收,是否按590号令规定补偿?律师这么说

时间:2021-07-30 14:55:0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前几天有黑龙江的企业客户来咨询团队接待了该企业主。据了解该企业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而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可是,这个租赁也并不是咱们普通意义上讲的租赁。比如说和某人签订租赁协议,租了对方的土地,租期是十年、二十年,不是这样的。

  翻看《土地管理法》,包括新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包括以往的很多国土部的一些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当中就有一个是租赁。比如说出让租赁,这是正常的土地使用权获得的一种方式。有很多的企业主如黑龙江、有吉林等地就存在这样的一些情况,通过租赁方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

  很多企业主说我这个是租赁,是不是就是视为我就是民事上这种租赁?是不是就不应该获得补偿?不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偿标准来进行补偿?其实这是不对的。企业遇到了征收,补偿标准依然应当按照590号令来进行。

  大家可以看一下590号令,也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中并没有对这种土地的性质进行划分。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就应当给予补偿,那么怎样补偿呢?可以看下《条例》的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的企业是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拥有合法的规划手续,拥有合法的房产,所以这完全应当按照590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

  对于划拨土地也一样的,国家并没有对划拨土地上的建筑就不应该给补偿或者补偿应当少于什么的规定,不是这样的。可以仔细看一下,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住建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都是规定不得低于周边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一定要记清楚。

  无论是划拨取得的,还是通过租赁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是一样的,但是这里说的租赁不是民事意义上的租赁,而是从国土局正式办签订租赁合同,然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这种租赁和普通意义上的租赁是不一样的。

  最近在咨询过程当中,包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有很多这种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更多的是什么呀?有争议的地方更多的是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上。这些都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来进行补偿。

  每个企业的情况还是不太一样,如果企业有遇到了这些问题还是应当向专业的律师团队求助。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商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由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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