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拆除房屋,需要依照怎样的法律程序?

时间:2021-07-30 15:11:4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基本案情:河南某食品厂占地10余亩,其中有土地证的面积是6亩,房屋面积2500平方米左右。房屋是建在有土地证的土地上,其中有800多平方米的房屋,在今年2月底,分两次被拆除。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我们首先要分析拆除的原因。刘云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跟大家分析一下。

  拆除的原因是因为在征收过程中被强制拆除,还是因为属于无证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因为这两个原因会导致不一样的结果,如果是因为征收原因被拆除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任何部门都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除非是征收部门申请法院执行。

  征收部门申请法院执行,应当是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补偿决定,也就是最高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执行的司法解释里,对于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房屋的规定。

  而且590号令也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通过断水、断电、逼迁的方式实施征收行为。所以如果是在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强拆,我们要查清是因为行政主体原因拆除的,还是已经到了法院执行阶段拆除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如果没有经过法院作出的裁定文书,而由主管部门、征收部门或征收主体而强制拆除的,我们可以对该拆除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主体的问题。因为今年4月份,最高院对于区县级行政主体是否能作为被告里面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县级行政主体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能作为被告是法院重点审查的问题。

  如果在没有区县级行政主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的过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征收过程中,一般以征收部门为被告。但是如何确定征收部门有没有职权,有没有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的问题,也是需要进行调查和了解的。

  比如我们律师在温州某地办理过的案件,征收部门是某指挥中心,那我们需要审查该指挥中心有没有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是为行政单位,能否承担法律责任,以此来合理的确定被告。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审查有没有相应的执行决定或执行文件,如果有明确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区县级行政主体或是征收主体作出的,那我们可能要找准被告,合理的认定被告,这样能够节省诉讼的时间。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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