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未办理用地手续,是否应当全部予以拆除?

时间:2021-08-02 15:32:3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对于养殖场未办理用地手续,是否能够全部予以拆除?在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设施农用地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设施农用地是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应当包括作物的生产。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相应的蔬菜大棚,农资农用存放的场所,以及直接生产关联的一些烘干晾晒的一些部分,分装然后保鲜的一些设施,但是不包括肉类加工以及屠宰加工的场所。刘云律师针对这个话题跟大家探讨一下。

  设施农用地是属于农业部门内部的结构,它是使用土地的性质的问题,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在使用一般耕地的情况是不需要落实占比平衡的。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表层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永久的基本农田,比如说种植蔬菜建设的种植大棚,允许使用基本农田但是必须要补充其他的耕地。养殖设施原则上是不能够使用基本农田,如果涉及到少量永久基本农田难以避免的情况下,那么,必须要补充相应的补划。各种设施农用地的规模由省自治区相关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进行合理确定。

  为什么要强调设施农用地要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当然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设施农用地如果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的,但是必须要办理备案。也就是要去相关部门办理备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刚刚所提到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不是说我们看似基本农田,它就是基本农田,要去相关的部门调查这块土地的使用性质。

  使用性质是农耕地的,在调查的地籍档案里边会写明这块土地,是一般耕地还是农耕地,还是其他的旱地、水田还是基本农田,都是有这样的明确备注的。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利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只能建设养殖场,其中用地是包括养殖生产以及直接关联的一些设施,不能够建设其他的一些破坏地面的永久性建筑的,比如肉类加工厂,否则可能就会构成违法占地。对于养殖用地的规模以及允许占用基本农田的规模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所以如果我们有哪些需要,一定在建设之前就要考量好上述的一些问题。建立养殖场,一般看护房是有一定的比例的,看护房是不能超过大概100多平方米的这样的面积,是跟养殖规模有一定的比例的,所以我们在建设的时候是一定要注意上面的问题。

  《通知》明确“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当然在使用一块土地建成养殖场的时候,也是要需要签订三方协议的。哪三方呢?包括用地的这一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有镇主管部门,签订的是三方协议,而不是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就可以了。是需要签订三方协议,需要与镇行政主体签订协议,而且签订协议以后也是需要去相关的农业部门备案。

  所以,如果有想搞养殖的,需要注意以上的几个问题。如果养殖场在使用过程中,也要办理规划手续以及相应的备案手续。并且在养殖的过程中,化粪池也要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经过环保部门的批准同意。基于信赖利益投入的这些财产因为环保的问题被关停的情况下,或者是因为其他规划调整,或者是政策原因调整被关停的,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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