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26 09:49:1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在日常的办案过程中有很多人咨询,在村里分了一处宅基地,在生活的过程中,有的是继承了亲属的宅基地,也有的通过买卖或者转让获得了宅基地。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不止一处宅基地,有的人可能一处、两处或者是三处。那究竟是否违法呢?陆迦楠律师给大家讲解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宅基地确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给予身份权。身份权也就是集体成员资格权依法申请取得的宅基地上的建房的权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宅基地的使用权,申请宅基地就有权在宅基地上建房。
《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开始实施生效的,经过了1988年以及2004年直到2019年,经过了这几次的修正。我们看一下具体的规定。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关于“一户一宅”较早的法律规定。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是2019年修订的,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的两处房屋或者两处以上的房屋,都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比如1978年和1988年分别建了两处房屋,两个房屋也于修建时办理了集体土地权证,都不违法。
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除了符合特定要求的,只会对一套房子进行确权。由于农村宅基地具有公益性质,因此不能突破“一户一宅”政策。当前,最合理的一户多宅严格来说只能通过继承来解决。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那么,无法确权的宅基地应当如何处理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退出补偿。对于合法的一户多宅情况,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退出多余的宅基地,而且还能够获得国家的补偿。
2)、拆除处理。如果建了新房,但是没有将以前的老房子给拆除的,以强制或是欺骗手段占有宅基地建房的;依法继承,但是在后期却并未经批准新建或是改建的这些房子都会被进行拆除处理,但在拆除的时候是有一定的补偿。
3)、缴纳税费。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如果一户多宅的农户不想拆除多余的房屋,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税费进行有偿使用。
4)退还给村集体。也可以主动将超出的宅基地面积退还给本村集体,或者是将多出来的宅基地再转让给同一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们。
附:关于集体土地确权相关文件
2011年5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号:国土资发2011第60号。
2011年11月,原国土资源部、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文件号:国土资发2011第178号。
2013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号:国土资发2013第97号。
2014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农业部、原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号:国土资发2014第101号。
2016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号:国土资发2016第191号。
2018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 》,文件号:自然资发2018第60号。
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号:自然资发2020第84号。
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号:自然资办发2020第25号。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这些就是主要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确权一些很明确的通知,里面有一些很多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