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09 11:26:52 作者:楹庭律师团
补偿谈不拢,主管部门撤销土地承包证,收回土地是否合法?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北京楹庭汪庆丰律师在湖北恩施办理的案件。基本案情:当事人办理了合法的土地承包手续,有相关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有土地承包证。因为征收收回土地,在协商过程中一直没达成补偿协议,已经拖了很长时间。
由恩施市某街道办事处还有村里做出了关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知,关于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通知,这是村里做出了两个通知,之后又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提出了关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知。最后,由恩施市主管部门作出2020年84号《关于注销陈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知》,决定注销陈某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该案件在征地过程当中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先由村委会出面,由集体经济组织解除承包合同,解除承包关系,然后收回土地这样一个逻辑。这种逻辑是不常见的,有一些地方是有的,比如说一些地方律师也遇到过,但是这种思维方式是违法的。因为它违背了征收补偿的相关的规定,所以我们认为既然是涉及到征收的,目的就是把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
征收决定做出来的时候,该土地已经变成了国有土地,它不是集体土地了,所以土地所有权以前是集体所有,一般是村里所有,但是这个征地批复做出来以后,已经变成了国有土地,村里已经不再是这个土地的所有权人。
当时农民和村里签承包合同的时候是基于承包人和被承包人,承包人是村里,是因为它是土地所有权人,但是承包,征收决定作出后,它就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所有权变成国家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村里和这块土地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这个地变成国家的承包关系,也从和村里的承包关系变成了老百姓和国家的国有相关关系。
国家通过征收、通过补偿的形式可以收回土地所有权,征收一定要有补偿。如果征收没有实施或没谈拢的情况下,主管部门是没有权利拿走承包经营权的,还是需要给予补偿。补偿的方式是可以通过达成协议征收,如果达不成协议,可以通过补偿决定,通过司法的手段判决补偿多少收回土地,但是,不可能再通过村里解除承包协议。然后认为没有承包关系,地是村里的,村里把地拿走,这个逻辑是违反法律,违反常识的。
故有些地方做出的这种程序,目的可能就是跳过补偿程序。补偿既然谈不拢,不谈补偿,解除承包关系把地拿走,即使这个地没有被征收,村里也依然无法解除承包关系,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关系一旦确定,村里没有法定事由是不能解除承包关系的。
征收不是法定事由,征收是国家法定的征收程序,不能解除承包关系,所以这个案子必然是行政主体败诉,所以我们起诉到中法院以后,法院作出了撤销市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的通知。这个行为宣告结束,回到了征收补偿的这个思路上来才是对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