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09 11:26:26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例在法院审判中的作用。案例,顾名思义就是法院已经审结的案件。好多律师甚至法官、电视节目也都在讲案例,因为讲法律都离不开活生生的案例,但是很少人去讲案例在法院审判中起到的作用。是不是看到一个律师讲了一个案例,拿这个案例到法院给法官,法官就会做出相同的判决呢?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有一定的制度来约束。
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遵循的是成文法,由相关的立法部门立法,然后,法院按照法律规则去审判案件。英美他们的法系和我们不同,他们是由法官造法,也就是说法官在审判案件当中,通过相关的事实,通过他们的逻辑和抽象思维,审判结果就是法律案例,就是法律,所以他们国家是遵循先例,就是有既定的法院判决,以后的案件都要和这个相同的判例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国家和英美法系是完全不同的。但是,我们国家有一些特殊的案例,也会在法院审判中起到一样的作用。之所以说是一些特殊的案件,因为我们国家地大物博,每天产生的案件平均来算的话不算节假日,一年365天,每天大概会产生8万个案件。
如果这8万都能作为判例,都能影响法院审判的话,那是惊人的,也是不可能的。还有我们国家现在的法院同案同判并没有完全做到,所以这些案件每天产生的8万个案例,每年产生的三千万的案件,他们是相互矛盾的,是有问题的。
所以这里面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程序甄选一些案件,甄选出一些案例来作为典型性案例,然后让各级法院去参考或者参照执行,这就是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
我们国家按照司法解释,按照最高院的要求有两种案例:第一种就是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无条件来适用,不能拒绝,所以指导性案例在我们国家就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一样的。各级人民法院他们没有权利拒绝,而且在判决书中可以引述。
另一类案件是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不定期地对同类型的案件会做出一些典型性案例的发布,但是它和指导性案例有一定的差别,是在人民法院公布以后供法院审判参考。请大家记住,一个是指导性案例,一个是典型案例,一个是必须无条件使用,一个是作为审判参考,所以他们俩是不同的。
然后第三个案件就是除了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之外其他的案件。最高院审判案件的时候,要求各级法院必须适用指导性案例,可以参考典型案例,这是我们最高院的相关的规定。如果一个法院遇到了一个案件不知道怎么审判,或者在审判的时候有一定的顾虑的时候,可以去查找相关的案例。
首先如果查找到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这个刚才也说过,这个是无条件使用的,就不需要再往下查找,直接使用,然后,就是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性案例及裁判生效案件,这也是刚才所提到的第二点属于典型案例。
我们国家最高院发布过很多次典型案例,比如说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等等,会不定期的发布,有很多很多,然后,如果指导案例,还有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性案例查不到类似的案件,法官还可以查找本地、本省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相关的裁判文书。也就是说本省高院也可以。发布的一些参考性的案例,如果这里还查不到的,可以查上一级法院及本院的生效案件,他们之间是有一个递进关系的。如果上一个查到了,就不需要查下一个,如果一直查不到,可以查找上一级法院,还有本级法院生效的相关案例。
除指导性案例外,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优先,也就是说,在法院审判的时候,查找案例要查找近三年的,最近的案子是优先适用的。如果查找到相关的案例,法院适用的话就是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都是由指导案例号的,它是一一对应的,比如说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01号,它就对应了一个唯一的一个案件,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这里说的是应当,在上面讲的是必须,不得拒绝,也是应当的意思。
其他的类案除了指导性案例的,法院可以作为裁判文书参考,所以他们之间的效力是不一样的。法院可以主动来检索案件,如果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代理人或者其他除了法官的原告、被告有类似的案件,也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交,当然也是一样的,遵循的规则就是指导性案例。
如果代理人提交了一个指导性案例和审判的案件是类似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进行回应,也就是说代理人提交的按指导性案例,法院必须在判决书或者裁定文书里边回应,到底应不应当适用,如果不适用,为什么不适用?要写出来。
如果原告、被告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是其他非指导性案例的,法院不需要在判决的裁判文书中说明,但是,也需要有一定的回应,比如说通过视频、通过法庭庭审过程中告知应等可以参照为什么不参照等等。
大家可以看到,我们国家的案例效力是不同的,最高的是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这种指导性案例和法律司法解释的效力是差不多的,法院必须适用,而且在裁判文书中要进行说明。其他的案例是可以参考参照,也有一定的效率级别,比如说最近的案例优先,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性案例,还有本省发布的一些典型性案例是优先的。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