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3 13:59:1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拆迁中和拆迁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孟雷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可见,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近年来建设占用耕地越来越多,而目前我国的土地农转非等制度本身又存在缺陷,农地征用过程中不规范、不负责行为极其泛滥,致使个别地方的土地征收几乎等同于对农民的一次“掠夺”。为了防止被征收人的利益受损,避免农民因似“掠夺”式的征地行为而陷入窘困的生存状态,在这里,针对石家庄市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与大家详细介绍下。
一、就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而言,石家庄市可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可以适用2012年8月1号施行的《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其立法较为全面且规范,均对房屋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房屋估价及相对应的程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在此就不一一展开。在此主要介绍下与农民息息相关但立法尚不完善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涉及到宅基地(耕地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和房屋财产(地上附着物)的这两方面补偿,而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1、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2、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由该片地所在地级市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对此,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而作出了《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122号)内附:
1.住宅类平房重置价标准;
2.住宅类楼房重置价标准;
3.工商业用房重置价标准;
4.农作物类补偿标准;
5.树木类补偿标准;
6.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孟律师提醒:
拆迁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