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报道
时间:19日下午3:00-5:00
地点:永春县规划建设局六楼会议室
议题:永春县桃城小区第二期建设工程行政强制拆迁的合法性
本报讯(记者黄连茂陈信奕)昨日,泉州市 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永春县规划建设局举行。围绕着该县桃城小区第二期建设中程序、依据、补偿标准等问题,拆迁方、被拆迁方以及该县规划建设局三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有关人士认为,这场听证会为我市规范房屋拆迁工作、推
进依法行政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背景拆迁引出 例听证
永春县桃城小区第二期工程于2003年11月正式启动,并被永春县列为2003年为民办实事项目 。
在改造中,该区656户被拆迁户有些与拆迁方泉州金荣房地产公司达成拆迁协议。但有相当部分群众认为,列为拆迁范围的桃源路,传统建筑相对集中,并已列入城市紫线保护范畴,应作为永春城关的历史文化街区来进行整体规划、控制。按照省文物局批复的意见,该路段不宜进行彻底的商业性的拆迁、改造、开发。不少被拆迁户认为政府的强行拆迁,损及了群众的利益,且破坏了辖区内的保护文物。他们不愿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并多次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在多次协商、调解没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该县规划建设局在今年8月30日发出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书。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永春县规划建设局决定召开听证会,对 批3户的行政强制拆迁进行听证。
焦点围绕五方面问题展开
按听证会计划,听证代表由被拆迁户、桃城镇政府、社区、人大、土地局、规划建设局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被拆迁户代表3名。但在听证会上,主要由规划建设局、被拆迁户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
双方围绕着五个问题展开辩论:一、时限问题。通知被拆迁人参加听证是否应该在7日内。二、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及拆迁方的资质问题。三、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四、拆迁区域内是否有文物古迹。五、拆迁工程是否属于民心工程。
现场唇枪舌剑各有说法
在通知听证的时限上,被拆迁方的委托人提出,听证会在19日召开,而他们收到的通知落款时间为15日,按照有关听证的程序,应提前7天通知,因此,这场听证会本身不符合有关法规。对此,听证会主持人表示,要求被拆迁方说明具体的法律条文。但被拆迁方委托人仍持保留意见。
在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方面,永春规划建设局的听证代表指出,这个问题经过两次法院判决,已经明确其合法性。而拆迁方委托人表示,被拆迁方这是在“炒冷饭”,该话题不在本次听证范围之内。被拆迁方则指出,按有关法规,要从事如此大面积的拆迁,拆迁房地产公司需要有二级以上资质,而拆迁方原本只有三级资质;另外,拆迁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按照规定,3000万元以上的拆迁工程要公开招标。
对于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的问题,被拆迁方代表指出,拆迁安置总资金要5000万元,但金龙房地产公司总资产仅有3500万元,且资金用于基础建设等方面,未专款专用于拆迁补偿。规划建设局代表对此予以否认。
在拆迁小区内是否存在文物需要保护的问题,被拆迁方代表认为,该区内的“仰槐旧庐”、“种德堂”等属于文物古迹,市文物局已进行现场勘查,省文物局已有鉴定文件。而拆迁方没有按照文物古迹特殊管理规定,将其列入补充协议,致使其遭到严重破坏。规划建设局代表则认为,认定这些建筑属于文物古迹缺乏依据,并未存在对方所说的认定文件,而且是否属于文物应该由当地的规划部门或者县政府予以认定。
在小区拆迁改造是否属于“民心工程”的问题上,被拆迁方代表表示,政府和拆迁方在前期运作上不合理合法,补偿也仅仅依据事后的评估而做出,况且评估机构没有规范操作,产生了负面影响,市民对此有怨言,因此该工程并非“民心工程”。规划建设局代表指出,被拆迁的600多户居民大多数支持拆迁工作,不配合拆迁的仅有25户,看是否属于民心工程,应该看主流。据此,被拆迁户代表林幼珍反驳说,不肯签订拆迁协议的不只有25户,而多达50多户。有的家族可以看成一个“大户”,也可以看成好几个“小户”,拆迁方为了显示其合法性,在计算签协议户数时采用“小户”计量法,而在计算未签协议户数时采用“大户”计量法,这种双重标准有失公平。
反响各方评说听证结果
听证会结束后,拆迁方委托人林清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场听证会是依法行政的一个体现,作为拆迁人,他们认为强制拆迁行为应按程序进行。他们支持依法听证。另外,对于被拆迁方在听证会上提出的缺乏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问题,他们认为被拆迁方提出的质证并不在听证范围内。
被拆迁方在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8条中提到的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问题,法律不是孤立的,不能以狭义的依据来当听证的依据,要找出问题的根源。希望有关部门能充分考虑群众利益,把拆迁工作做成“阳光工程”。被拆迁方还表示,感谢听证会给了他们发表意见的机会,毕竟这样的机会非常难得。不过,他们对听证结果不抱乐观态度。
这次的听证会结果会不会直接带来强制拆迁的后果?永春规划建设局林副局长称,8月30日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书发出后,按有关规定,被拆迁户在2个月内可申请行政复议,在3个月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还表示,听证结果出来后,由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再向永春县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对此,被拆迁方委托人林赓指出,他们会先研究听证的时限问题,如果该听证会在通知时限方面不规范,他们将据此对听证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进而推翻可能对他们不利的听证结果。此外,他们也将考虑走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渠道。
建设部于2003年12月30日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拆迁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程序进行了规范。《规程》于2004年3月1日开始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