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天府早报消息 以后,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及其他区(市)县的拆迁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都将举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会,并把听证结果送达拆迁当事人。昨(19)日,成都市房管局举行通气会称,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不服拆除可提起诉讼
这项《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政强制执行。《规定》指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拆迁处报市政府,经市法制办审查核实,市政府作出准予拆除的决定,责成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执法部门在收到准予拆除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发出拆除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规定》还指出,行政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拆迁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拆迁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停止原强制拆迁决定的执行。
应举行拆除听证会
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1993年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显现出不完善之处。在市政府第115号令生效的同时,原市政府第38号令废止。
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解读说,根据第115号令,五城区(含高新区)的执行主体是市城管执法部门,其他区(市)县的执行主体是当地城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第115号令实行裁决与执行相分离的原则,有利于裁决机关和执行机关互相监督,使行政强制执行更加合法有序。其次,市政府第115号令增设了听证程序。市政府第115号令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报市、区(市)县政府批准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会,并在5日内将听证结果送达拆迁当事人。市政府第115号令规定,执行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向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送达《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