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和司法拆除补偿的法律规定

时间:2018-09-02 19:57:18 作者:楹庭律师团

房屋拆迁补偿会严格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赔偿国家法律则没有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意义来讲,既然被拆迁房屋是违法的,便不应获得赔偿。

尽管新拆迁条例在征收和补偿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也明确了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但是否就可以杜绝拆除?

自条例出台至今的拆迁实践证明,答案是否定。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下征地拆迁和司法拆除补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若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情况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 达不成补偿协议,

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的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拆除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具体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有事找律师提醒: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都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与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房屋的法律行为。

行政拆除和司法拆除的区别主要是在三个方面,即性质不同、效率不同以及社会公信度不同。

目前行政拆除已经被立法禁止,唯一合法的拆除方式只有司法拆除,未经法院行政裁决做出的拆除均为非法拆除。

因此,被拆迁人切不可相信拆迁办或者政府部门拆迁就合法的言论,

在遭遇除司法拆除之外的其他非法拆除时,建议被拆迁人及时报警,并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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