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石横镇南高余居民委员会拟收回土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根据肥城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提供肥城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收回石横镇南高余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肥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收回石横镇南高余居民委员会土地,位于国能热电以北,丘明路以东。拟收回土地总面积为0.413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
二、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肥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0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631.012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国土资字〔2017〕357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总额为0.9600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整土地安置:由石横镇和南高余居民委员会征得居民同意,对南高余居民委员会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31.0125万元,由肥城市财政局拨付到石横镇南高余居民委员会,由居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肥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9.3038万元,由肥城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收回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收回经批准后,由肥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石横镇、南高余居民委员会制定居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肥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 肥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肥城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