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3:25:32 作者:楹庭律师团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推进矿井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8〕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地方所属各煤矿:
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鹤岗市推进矿井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鹤岗市推进矿井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实施方案
根据 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为深刻吸取富华煤矿“9·20”特大火灾事故和国内近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积 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实现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 、省、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严格按照省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强力推进,积 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我市煤矿企业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总体要求
安全生产是煤矿永恒的主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主要途径。通过大力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生命安全意识、科学管理意识、创新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能够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切实加强煤矿“双基”工作,突出重点,狠抓关键,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促进煤矿迅速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是企业基础工作的综合反映,是生产过程中诸多要素的最佳集合。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转变观念,打破常规,与时俱进,科学创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时时刻刻把安全生产放在 位,正确处理安全与稳定、安全与效益的关系,逐步实现企业人、物、系统、制度等安全可靠与和谐统一。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努力达到本质型、恒久型安全生产目标,为全市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工作目标
(一)2008年末,所有煤矿必须按照《黑龙江省小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黑煤管生产发〔2007〕122号)要求,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否则,列为关闭矿井。
(二)2009年末,地方煤矿70%的矿井达二级以上标准。
(三)2010年末,地方煤矿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其中50%的矿井达一级标准。
四、验收标准除按照《黑龙江省小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煤矿复产开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08〕14号)规定的187条具体标准和基本条件之外,结合2008年10月22日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地方煤矿还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安全条件,经过两级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一)省政府专题会议规定的十个基本条件。
(二)省政府规定十个不准开工生产煤矿的要求。
(三)省政府规定关闭的六类矿井。
(四)我市补充规定的“十二个不准”开工生产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五、验收办法和程序
(一)实行企业申报,市、区分级验收。
(二)煤矿须向所在区政府提报验收申请,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初验。各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煤矿标准化验收工作,必须深入煤矿亲自组织验收,严格把关。验收合格后经区主管领导、区委和区政府主要领导、驻区督查组长签字后,方可报市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复验。
(三)市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各区申请后,组织煤矿验收工作专业组,深入煤矿井下进行安全评估,同时对煤矿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经煤矿整改后,市矿井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再次组织严格验收。对各区降低标准通过验收的煤矿要再次责令认真整改,由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办,合格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列入关闭。在一个区发现一处擅自降低标准通过验收的煤矿,追究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参与验收人员的责任,同时,停止该区煤矿标准化验收工作,重新组织学习标准,继续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重新验收。
(四)所有环节必须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把验收关。验收合格的须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后,再由市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达开工通知书,煤矿企业方可开工生产;未取得开工通知书的煤矿一律不得开工生产;擅自开工生产的,列入关闭矿井。
(五)市公安部门依据市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出具的验收合格通知书,方可为煤矿提供火工品。
(六)证照过期的矿井一律不予验收,只可以申请整改,并抓紧办证。2008年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未上瓦斯抽排系统的不予验收。
(七)维修整改的矿井,维修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必须经辖区煤监局批准并报市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备案方可实施维修整改;需火工品的要经市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八)未经竣工验收的改扩建矿井,验收时只按批复文件验收,不得批准开工生产。
(九)所有煤矿必须产权明晰,出资人和法人代表统一。登记的企业性质与实际经营性质、不符的,先办理变更手续,不变更者不予验收。凡是小煤矿交易的,必须到市煤炭工业局备案,工商部门办理变更。自变更之日起,所有责任由新的法人代表负责,在此之前,由原法人代表承担全部责任。
六、验收时间从2008年11月5日起,全市符合基本安全条件的煤矿,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后,允许启封进行整改,各区受理煤矿申请标准化验收。
七、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雨浦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组 长:梁成军 市委常委、市纪检委书记
樊金宝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王泉荣 市委常委、鹤矿集团董事长
常务副组长:王 瑞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刘继双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
刘 军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超美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沈鹤滨 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大队长
贾晓波 向阳区区委书记
吴 川 兴山区区委书记
田弘昊 工农区区长
屈广臣 东山区区长
余 翔 南山区区长
刘春波 兴安区区长
尹春山 市工商局局长
慕世超 市监察局局长
苏晓波 鹤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
马宝太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秀华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 力 市电业局局长
姚 云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高建军 市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
段小刚 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副队长
孙长杰 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组、督察组、验收组。
(一)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负责全市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指导,以及达标评定命名活动等。
(二)监察组负责对市直相关部门,区委、区政府及其领导和工作人员、驻区督查组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执行 、省、市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同时,对 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煤矿入股经营生产活动,充当煤矿保护伞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受理对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负责对验收过程中不认真负责、营私舞弊、降低标准等行为的责任追究。该组由市纪检委、监察局负责。
(三)督察组由市委组织部抽调原则性强、懂业务的后备干部组成。每组3人,每组负责两个区。督查组负责督促检查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 、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大安排部署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区领导包保煤矿及其工作情况、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所在区打击非法盗采情况、煤矿资源整合及整顿关闭情况、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情况等。该组由市安委会代市委、市政府具体负责。
(四)验收组由煤矿监管、煤炭行业、国土、公安、工商及驻区督察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矿井标准化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并对达标矿井建档立卷。该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领导,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联系责任制》,坚持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市煤矿安全监管、行管部门和区政府每月至少组织两次煤矿安全例会;市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召集鹤矿集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互通安全情况,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担负的职责,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六)区委、区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主体。要坚持 “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鹤岗市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及事故责任追究特别规定》。
(七)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煤矿实际出资人必须坚持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对不履行安全职责和法律义务,不服从政府监管的不予验收。
八、具体要求
(一)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煤矿标准化验收时间、整改资金投入、监管领导力量的配置乃至今后煤矿的生产、经营等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安全 的方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煤矿标准化验收实施方案,各区、各部门、各验收机构的安监人员要明确责任分工,对煤矿各系统、各环节的验收严格把关,责任落实到人。
(三)各区政府要确保所属煤矿的启封工作有序安全进行,控制启封煤矿数量,先启封那些安全有保证,生产效益好的煤矿。煤矿启封绞车、入井整改隐患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由救护队逐矿入井探查排放瓦斯,各区煤监局入井检查,确认井下无任何险情的情况下,煤矿作业人员方准入井。
2.要按验收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报区级监管部门审批,市煤炭工业局审查备案。
3.入井从业人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4.区煤监局向煤矿派驻驻矿专盯员现场监管。
5.煤矿入井整改前,各区煤监局要组织监管人员对煤矿井上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
6.未经救护队入井探查排放瓦斯、整改方案未经区级监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煤炭工业局备案、区级监管人员未入井全面检查的煤矿,严禁启封绞车从事隐患整改工作。
(四)强化煤矿隐患整改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
1.经救护队入警探查和区煤监局绞车启封前的入井检查,存在火、瓦斯、巷道失修严重等重大隐患的矿井,要先行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报区级审批,将隐患治理完毕,再对照整改验收方案施工其他隐患整改工程。
2.驻矿督查组及区煤监局要加强煤矿隐患整改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24小时盯守绞车,只允许煤矿运送、提升整改隐患必备的物资材料及货物,严禁从事生产活动。
3.各矿整改时, 先封闭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再严格按整改方案及措施认真整改,严禁从事与隐患整改无关的工作,甚至发生擅自生产的行为。擅自违法生产的,列入关闭矿井。
4.煤矿整改期间,对不负责任的监管人员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分。
(五)强化达标矿井的监管
1.各级监管部门对达标矿井要严格监管,严禁超工作面、超定员、超能力组织生产,发现超能力组织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控制下井人数,6万吨以下矿井,井下作业不得超过29人;7万吨矿井,不得超过37人;8万吨矿井,不得超过45人;9万吨矿井,不得超过50人;9万吨以上矿井,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煤炭工业局批准。建立不良违法、违规生产档案,情节严重的列为关闭矿井。
2.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区属煤矿负监督指导责任。按有关工作流程、制度严格监管。严禁煤矿违规生产,带隐患作业。
3.各区、各部门要强化各级监察员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监察员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管理、掌控安监员的工作情况,奖优罚劣,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4.各区安全监管干部要发扬认真负责、敢说敢管、严细工作、吃苦耐劳的精神;坚定只要认真负责、严格监管,煤矿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信心。
5.加大问责力度。从严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对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严格监察,严肃纪律,对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