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收

时间:2014-12-27 23:25:4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3-01-27 关键字:
【阅读全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办发〔2003〕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解决个别地方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和管理意识淡薄,违反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随意降低基准地价标准,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以下简称“两金”),致使“两金”征缴不到位、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两金”收缴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金”收缴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两金”收缴工作当作地方财源建设的根本大事来抓。“两金”是国有土地资产的货币化,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加强“两金”的收缴管理,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要提高对“两金”收缴工作的认识,切实把“两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把“两金”收入用于一般的财政预算平衡和把“两金”列入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坐收、坐支、截留和挪用;严禁有关部门借收缴“两金”之机“搭车”收费。   二、严格掌握“两金”收缴对象、范围及标准,不得超标准和超范围收缴。凡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的受让人、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的承租人和 《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出租土地和房屋者),均为“两金”收缴对象;凡以出让方式和租赁方式获得土地的,或根据土地管理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均为“两金”收缴范围。尤其对划拨土地因发生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出卖的,必须列入“两金”收缴范围。对原划拨土地不再适用《划拨用地目录》的,也应逐步纳入“两金”收缴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缴标准,不得低于标定地价或政府最低限价;年租金标准的确定,应以基准地价测定的年租金水平为依据,由市、县政府确定,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三、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出让底价为基础的地价体系,提高地价成果的应用水平。基准地价成果一经公布实施,则具有法律效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和 有关规定,组织好基准地价更新测评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经省政府批准,由市、县政府公布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四、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两金”收缴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在“两金”收缴工作中要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依法行政,不得越权行政或擅自减免。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两金”征缴的管理部门和代征机关,要认真履行管好用好国有土地资产的法定职责,把“两金”收缴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强化措施,应收尽收,足额入库。今后,凡低于政府最低限价出让土地的,均视为违纪或违法行为,造成“两金”流失的,将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追缴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两金”收缴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从“两金”中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拨土地有偿使用业务经费。   各地遇有各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涉及“两金”收缴和管理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相关规定为准。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