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

时间:2014-12-28 12:48:0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吕政办发[2012]5号 分类导航:资源能源 安全生产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2-02-14 关键字:吕梁 煤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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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2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扎实开展好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市政府成立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长:张中生    副市长

副组长:杨巨才    市政府市长助理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俊平    市煤炭局局长

闫鸠渊    吕梁煤监分局局长

  员:刘忠祥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总工

温才柱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白兔林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纠察队长

李茂林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遆根回    吕梁煤监分局副局长

高喜文    吕梁煤监分局监察专员

领导组下设四个督促检查组:

组:柳林县

  长:刘忠祥

副组长:王兰顺   

  员:任继平  贾国厚  李尧生  煤监局1人

第二组:中阳县  交口县  石楼县

  长:温才柱

副组长:高艳龙  李侯全

  员:范世锦  王建军  成永平  冯建平  煤监局1人

第三组:临            方山县

  长:白兔林

副组长:孙统流  姚瑞星

  员:杜小军  高玉戟  白育峰  雷团结  煤监局1人

第四组:离石区  孝义市  汾阳市  交城县

  长:李茂林

副组长:高新民  任茂联

  员:冯海军  叶海云  刘武斌  煤监局1人

离柳集团所属矿井按行政区域由所属督查组负责检查。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执法科和吕梁煤监分局监察室,负责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整体情况的收集、整理、汇总、通报、上报等工作。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确保督促工作高效务实,成立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巡视组,随时到各县(市、区)、离柳集团进行巡视督查。巡视组组长:张中生;副组长:杨巨才、郭征、吴俊平、闫鸠渊

县(市、区)政府要结合省、市关于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要求,成立相关组织机构。

二、检查范围、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地方监管煤矿,包括生产矿井、改造建设矿井(包括新建矿井)、持证改造建设矿井、未开工建设矿井、整合方案未批复矿井、建设期间批复的措施井以及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关闭矿井。

(二)检查方式:市、县两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两级督查组同步集中行动开展排查。

(三)时间安排:

2月13日5月15日

三、主要内容

(一)对生产矿井重点检查:

1、“六证”是否齐全有效。

2、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六大员”是否到位、合格、称职,专业是否对应;“五人小组”安全监管包保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政府、部门及企业挂牌责任人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煤矿通风管理工作是否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监控正常”。

4、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是否做到“应抽尽抽、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落实;瓦斯超限是否立即停产撤人,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是否配备了专职瓦斯检查员;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中的其它要求。

5、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治水机构、人员、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煤矿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是否可靠详实;专用探放水设备是否配齐;是否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是否自觉进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程序;是否执行“探掘分离,签字验收确认移交”要求;是否按照晋煤办基发〔2011〕1489号文件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

6、矿井“六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三非”、“三违”、“三超”行为。

7、是否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煤矿企业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是否履行领导干部岗位安全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区队长、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决策权和指挥权是否落实。

8、标准化建设达标升级情况。

9、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采掘计划是否审批,是否在批准的采掘范围内生产作业。

10、规程、规范等要求的其它内容。

(二)对改造建设矿井(新建)重点检查内容:

1、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现象。

2、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建设矿井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3、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并配足专职安全员;是否组织制定完善的瓦斯、水、火等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并得到充分落实;是否存在以改造建设名义擅自组织生产的现象;自保体系是否健全。

4、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装备;是否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员;是否严格落实施工人员培训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项目部主要成员是否配备齐全。

5、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劳动用工制度的情况。

6、是否执行“一工程一措施”的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批;施工顺序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是否在批准的设计区域及煤层内进行建设;是否存在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以掘代采、多头多面施工现象。

7、施工现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是否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9、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按标准化标准建设情况。

11、是否存在施工措施井;施工措施井是否按规定批准保留;不利用的井筒是否已关闭。

12、是否存在擅自生产出煤或在建设区域内生产出煤的行为。

13、是否建立健全矿井应急体系;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14、煤矿安全避险系统建设情况。

15、规程、规范等要求的其它内容。

(三)对持证改造建设矿井重点检查内容:

对照上述两类矿井的检查内容进行,并同时检查:

1、相关证照、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证件过期组织生产的现象。

2、生产、建设是否相互影响。

3、是否在相互独立的生产、建设系统分别配齐“六长”。

4、是否在改造建设区域组织生产。

5、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采掘计划是否审批,是否在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内生产作业。

6、规程、规范等要求的其它内容。

(四)对未开工建设矿井重点检查内容:

1、改造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办理情况,已批复开工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原因。

2、是否未批私自组织建设。

(五)其它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主体企业已接管,原煤矿企业仍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现象;被整合煤矿是否阻挠主体企业实质接管。

2、地方主体企业是否存在公职人员任职的情况。

3、新组建企业机构人员、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存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矿井兼职的现象。

4、存在遗留问题的情况。

5、关闭矿井是否按“六条标准”关死关实,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是否履行验收移交手续,关闭后是否又出现井筒裂缝、坍塌、变形等新的隐患。

6、规程、规范等要求的其它内容。

四、工作职责                                      

1、市级督促检查组重点对各县(市、区)、离柳焦煤集团公司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配合省级督查组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同时,同步开展市级督促检查工作。

2、各县(市、区)、离柳焦煤集团公司对辖区内(所属)煤矿企业同步逐矿开展全覆盖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全市开展煤矿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此次整治专项行动作为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抽调专业技术人员,逐矿开展督促检查,确保此次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县(市、区)、离柳集团要结合辖区内煤矿实际,制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时间、范围、方式和内容,逐矿全覆盖全面排查,特别要重点对“六大员”、“五人小组”、“挂牌责任制”等落实情况和瓦斯、水患等重大灾害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跟踪整改,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凡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实行挂牌督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强化责任、严格检查。市、县两级督查组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落实,严格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开展此项工作。本次专项行动实行每周一报,每半月一总结制度,每周一报送上周工作简报,每半月报送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全面、详实、有情况、有问题、有措施、并由各组组长审阅后报市煤炭局执法科(0358—8221724)、吕梁煤监分局监察室(0358—8210598)。

(四)严肃纪律、严格问责。市、县两级督查组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敬业精神、严格的工作纪律、良好的工作作风高标准完成此次专项行动任务,任何人不准私自减少检查内容和降低检查标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要廉洁自律,不准收受礼品、钱物,不准参加高档消费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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