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换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章和标志牌工作的通

时间:2014-12-28 12:48:0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川商秩〔2011〕7号 分类导航:商贸服务 审批监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2-14 关键字:生猪 屠宰场 证章 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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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换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章和标志牌工作的通知

川商秩〔2011〕7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川办发〔2011〕9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现将我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清理整顿屠宰企业
   各地商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牵头组织实施换证工作,严格按照《条例》、《办法》和《规划》要求,全面审核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达标情况。对本地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即:A类)和小型屠宰场点(即:B类)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换证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例》、《办法》、《规划》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条件和省、市(州)规划的予以保留,并按程序重新确认;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坚决关、停、并、转,取消其生猪屠宰资格。严格控制总量,进一步压缩定点屠宰企业数量,没有一定压缩数量的市、县,原则上不再审批定点屠宰企业。
   二、严格审核,确保换证工作质量
   各地商务部门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本地压缩定点屠宰企业规划,通过审核换发证,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畜牧、环保等部门严格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强化审核换证的责任意识,严格把关,严禁走过场、走形式,杜绝“只换证、不审核”的现象,切实将审核换证工作抓紧、抓好。重点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以及小型屠宰场点在基本条件、设施设备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屠宰工艺要求、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检疫检验等方面,按照《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清理整顿审核标准》要求(见附件1),进行逐项进行审查。按照《办法》和《规划》要求程序,报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并征求省商务厅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核合格后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换证统一编码管理工作
   商务部统一制定了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统一编码,编码是我国境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包含小型生猪屠宰点)定点屠宰资格的统一代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统一编码、制作和换发工作通知》(商秩字〔2008〕6号)和《关于印发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制作式样的通知》(商秩字〔2009〕11号)(以上文件已转发)要求,该代码应印制在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上,并将在商务部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中用于识别、检索代码。定点屠宰代码A为定点屠宰厂(场);B为小型屠宰场点,由9位数码组成,第1位为A或B,第2、3位数---省级代码,第4、5位数---市(州)级代码,第6、7位数----县(市、区)级代码,第8、9位数----企业序号。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商务部规定式样和编码,在换证工作中及时收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信息,认真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对合格企业进行编码和换发相关证章、标志牌。并登录商务部 屠宰行业信息管理系统(http://tzglsczxs.mofcom.gov.cn)报送A类和B类换证情况、整改、取消企业情况等相关信息,对我省生猪屠宰企业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四、组织检查,确保换证工作取得实效
   已经开展了A类企业换证工作的地区要开展“回头看”和自查,认真查补工作漏洞,尚未开展A类换证的市(州)(成都、乐山、德阳、宜宾、雅安、甘孜、阿坝)要抓紧工作,按照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标准的通知》(川商秩〔2010〕11号)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同时要认真做好B类企业换证工作。全省在4月30日前完成B类换证工作。省厅将组织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交叉检查,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并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在2011年4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换证B类工作总结,报送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特此通知。

   附件:1、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清理整顿审核标准
      2、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1、

附件1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清理整顿审核标准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地址:                     
负 责 人:                   (签字)                      联系电话:                      
一、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立


序号

审核
项目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审核方式

审核结论

 1

基本
资质

  1.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办法》第六条、
  1.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符合环保要求。

现场查验有效资质原件

□符合
□不符合

厂(场)设立

《办法》第六、七条

是否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供应本地市场的具体区域范围。

审核相关文件要求(重点看条件要求或数量要求)

□符合
□不符合

2

厂址
选择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强制规定,《办法》第八条

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现场查看

□符合
□不符合

3

水源
条件

  1. 《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基本符合 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查看相关文件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4

总平面布局

  1.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强制规定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现场查看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建筑
设施

  1.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4.3、4.4建筑规定

应有待宰间、急宰间、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屠宰间、污水处理设施等

现场查看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6

生产
设备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

  1.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2. SB/T10486-2008《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应配备猪屠体清洗装置、致昏器、烫毛设备、脱毛设备、劈半设备等。

现场核对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分钟。

现场核对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运输
工具

  1. 《办法》第23条,GB/T 20799-2006《 鲜、冻肉运输条件》运输工具规定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现场核对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7

人员
要求

  1. 《办法》第十条规定
  1. 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抽查人员健康证明

□符合
□不符合

《办法》第十条规定

  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查看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和培训合格资格证及人数

□符合
□不符合

8

检验、消毒等
设备

依照《条例》第八条,《办法》第十条规定,

应配备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检验内容所需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现场查看
检验设备:显微镜、刀、钩、剪等设备和工具。
消毒设施:82℃热水供应设施
消毒药品:氢氧化钠、漂白粉、过氧乙酸、75%酒精等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9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条例》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配备符合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规定要求的,设备性能完好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现场查看设备运行状况、无害化处理效果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二、屠宰与检验


序号

审核
要点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审核方式

审核结论

 1

生猪来源

  1. 《条例》第十、十二条
  1.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

查阅文件

□符合
□不符合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查看宰前近3个月验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接受记录和宰前检验记录

□符合
□不符合

2

屠宰与检验管理

《条例》第十三条,《办法》第二十条

应建立《条例》里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记录

  1. 查阅文件和记录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应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1. 现场查对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

操作规程

GB/T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1. 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宰后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现场查看生产工艺与布置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4

肉品检验内容

《办法》第二十条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1. 检验内容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 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现场查看
查阅宰前、宰后检验记录

□符合
□不符合

5

检验要求

《办法》第二十一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宰后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现场查看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
宰后检验的具体部位:头部、体表、内脏、胴体、复检与盖章。

现场查看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章、证使用

 

《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现场查看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符合
□不符合

 

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处理

《办法》第十九条

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根据不同的处理结果,按照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查验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处理通知单》和《无害化处理记录》及印章

□符合
□不符合

                         
三、经营管理


序号

审核
要点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审核方式

审核结论

 1

质量追溯

  1. 《条例》第十二,十三条
  1. 应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
  2.  

查看建立制度的文件
查看2008年—2010年之间的屠宰生产记录,宰前、宰后检验记录,销售台账。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信息报送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 《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1. 查看建立制度的文件
  2.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现场审核日期:2011年             日;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参加人员:商务部门          、农业(畜牧)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注:此页复印使用;现场审核时将此表填写完整并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使用说明
1.依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立条件、屠宰与检验、经营管理等方面要求,特制订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审核标准,适用于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清理整顿审核。
2、本表依据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要求不同,其审核结论设为“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其中:
(1)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审核内容,其审核结论设为“符合”、 “不符合”;一般性要求的其审核结论设为“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当审核项目与标准完全相符的,该项目判为“符合”。
(3)当审核项目与标准基本相符,但对最终产品质量安全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该项目判为“基本符合”。
(4)当审核项目与标准不相符,该项目判为“不符合”。
3、审核结论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确定审核结论的原则是:
(1)存在1项以上(含1项)不符合项,审核结论确定为“不符合”;
(2)存在3项以上(含3项)基本符合项,审核结论确定为“基本符合”;
(3)各项都符合的,审核结论确定为“符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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