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时间:2014-12-28 12:50:2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市政发〔2010〕4号 分类导航:交通运输 安全生产 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0-01-12 关键字:晋中市 预防 重特大 交通 事故 联合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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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为构建从严整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力度,切实有效地解决交通安全管理中突出的问题和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工作制度。

  一、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一)机构组成
  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执法部门包括: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所有成员单位。
  (二)具体职责
  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负责对市政府确定的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领导;负责对市政府确定的道路交通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拟定、组织和实施;负责由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道路交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审定批准;负责搜集整理道路交通联合执法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并向市安委会备案,具体工作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承担。各执法部门负责由本部门牵头进行道路交通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拟定,并报请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批准,负责对批准后的方案的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负责将本次执法行动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汇报。各参与联合执法行动的部门要积 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服从牵头部门的统一领导。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严格执法。

  二、联合执法主要工作内容
  (一)交通秩序混乱,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的;
  (二)问题涉及多部门,情况较为复杂,影响较为严重,单个部门无法扭转不利局面的;
  (三)涉及各部门工作,需要联合执法的;
  (四)交通安全管理中多年形成的“顽症”,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长期得不到彻底治理的;
  (五)经上级通报批评,仍无法治理的,或经督促检查,仍整治不力的,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
  (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的;
  (七)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他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八)上级安排集中整治或其他有必要开展联合执法的。

  三、联合执法的分工及协作
  (一)对公路、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隐患排查等联合执法,由公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交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农机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农机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联合执法,由建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集中整治和社会隐患排查整治,由各部门联合执法。

  四、工作方式
  日常的工作,以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为主,在各部门依法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一段时间可实施一次规模较大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县级部门联合执法原则上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市级部门联合执法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随时进行部门联合执法。

  五、特殊情况联合执法工作组织程序
  市级特殊情况联合执法行动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由市政府确定,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一类是经市政府(或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批准由市直各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
  (一)市政府(或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确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行动具体组织程序:
  1.由市政府(或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确定针对某一领域或某一地区存在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或问题进行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
  2.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拟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工作要求,报市政府(或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批准。
  3.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在方案确定的时间和限期内完成联合执法工作。
  4.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就本次联合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或市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进行汇报,将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二)由市直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联合执法行动具体组织程序:
  1.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拟牵头进行联合执法的部门负责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预防交通事故领导组)审定批准后实施。
  2.联合执法牵头部门依照方案,会同其他执法部门共同组成联合执法组。
  3.各执法部门要积 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指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法。
  4.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县(区、市)政府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同时将情况整理总结后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汇报,拟向市政府汇报的可直接向市政府汇报,并报市安委会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二)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或本部门排查出的本行业和领域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下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迅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组织验收,整改验收合格的,对隐患进行销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三)对有关部门排查发现并通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部门、企业拒不整改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仍未能整治和消除的,应当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各执法单位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合执法的作用。

  七、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的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

  八、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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