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促进中华老字号传承发展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50:2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川商改〔2009〕41号 分类导航:其它分类 政务信息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08-04 关键字:四川省 组织申报 中华老字号 传承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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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促进中华老字号传承发展项目的通知

川商改〔2009〕41号

 

 

有关市、扩权试点县(市)商务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我省被纳入促进中华老字号传承发展试点省,中央财政拟安排一定资金,对中华老字号传承发展给予一定扶持。要求我省报送包括项目安排意见的试点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省老字号发展,现就申报中华老字号传承发展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获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重点支持一批文化底蕴深厚、生产加工技艺独特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国内及有关 和地区进行老字号商标的保护性注册、开展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等。对老字号企业开展上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50%予以补助。其中,企业国内商标保护性通类注册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贴资金不超过4万元,企业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原则:对目前发展态势良好的大型企业,重点支持商标保护性注册,促其开拓国际市场,防止假冒商品;对文化底蕴深厚、生产加工技艺独特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技改和创新,增强其发展后劲。同等条件下,对地震灾区企业优先考虑。

  四、项目实施时间:2008年7月30日开始实施,2009年11月20日以前能完成的项目。

  五、项目申报:已获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填报《申报表》(详见附件)向所在地商务局申报,当地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出具推荐意见,于8月2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会商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报的情况,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待财政部、商务部审核通过后,组织项目实施。

四川省商务厅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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