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50:4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教人[2009]30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
凡未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暂不受理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社会人员和未纳入高等学校编制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学历的特殊要求
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毕业学历和其它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为不合格学历。
三、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执行。太原市内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山西医科大学 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体检;长治市内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和济医院体检;其余市级政府所在地高校应在地级市医院体检。驻地在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高校应在县级医院体检。体检表中心电图、B超、乙肝两对半项目暂不作要求。但体检中发现心脏、胆、脾、肝功项目异常者,必须做上述项目的检查。
四、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和高等学校中拟聘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其普通话不做要求。
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要求
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相应层次学历教育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合格成绩(以申请人的档案记载为准);或提供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印制、各市颁发的教师资格教育理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的人员,其前期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专科毕业且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后取学历为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可认可其师范教育专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
具有高等学校拟聘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对其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不作要求。
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要求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相应学历教育在学期间教育实习(指一线教学实习)成绩(以申请人档案记载为准)。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和后取学历的申请人员,需提供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
具有高等学校拟聘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对其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不作要求。
七、应届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在临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或山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和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直接认定其教师资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取得合格成绩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八、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提交材料
1、高等学校应提供的材料
(1)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导出本单位注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表(Excel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有申请人本人签名和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3)省(市)编办制发的事业单位编制本原件。
(4)各高等学校务于2009年6月1日—3日,将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材料报送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教师中心审查(接收地点:省教育宾馆)。材料不齐全或有异议者,由申请人所在学校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2、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并在承诺书签上本人姓名。
(2)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下载《思想品德鉴定表》,所在单位填写。
(3)登陆山西省教育厅政务网(http://www.sxedu.gov.cn)下载《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并到指定医院体检,提交本人体检合格表原件。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后取本科学历者应提供考生登记表或山西省成人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具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签章)、学习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后取本科学历材料不全和以开放式网络教育形式取得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者必须提供由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6)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教育修学期间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或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7)教育教学能力。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教育修学期间教育实习(指一线教学)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或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提供省高师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10)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的教授、副教授需提供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与网上报名照片一致的正面免冠1寸照1张。
(12)具有学历文凭授予权的民办高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提供在该校从教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和省、市人才代理机构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申请人与所在学校签订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授课证明(包括任教学科、教学工作量、教案等)。
(13)申请人所有个人材料的复印件应复制或缩印到A4纸的正反两面。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14)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务于2009年5月25-27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
九、教师资格认定权限、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办法等仍执行《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的有关规定。
十、工作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要加强与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联系,遇到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规定。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具体事项,提供信息资料,答复咨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今年是高校和部分市(县、区)开展网上报名的 年,各高校和有关市要加强宣传、组织和培训,保证网上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3、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等学校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对其提交的有关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要仔细甄别学历证书的真伪,防止假学历证书和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学历蒙混过关。特别要强调高中毕业学历和其它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高等学校非教学人员不得纳入申请范围。
4、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务于2009年7月15日前结束,并将本地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具体时间提前告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各市不得将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下放到县。
5、各市应尽早开展对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的认定工作。可结合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类毕业生数,提前开展证书申领和发放工作。证书申领与发放均以网络 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已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为依据,不以预估认定人数为依据。各市教育局并务于2009年5月30日前将《2009年教师证书申领单》报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6、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向所辖县(市、区)认定机构明确证书申领与发放要求,核实证书发放数量,监督证书发放过程,减少耗损和留存,杜绝流失。
7、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管好用好考试费,自觉接受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违反规定胡支乱花。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2009年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表
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 |
学历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申请任教 |
是否师范教育类人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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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09年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申 领 单
申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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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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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时间 |
年 月 日 |
申领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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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单位 |
教育厅教师认定指导中心 |
发放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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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 |
年 月 日 |
发放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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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耗更换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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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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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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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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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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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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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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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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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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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申领单位”指各市教育局; 2、各市教育局填写本表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传真:0351-2279560。 申领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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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