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中心城区广告整治实施方案

时间:2014-12-28 12:51:4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达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达市府办函〔2009〕10号 分类导航:商贸服务 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01-12 关键字:广告 中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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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广告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中心城区广告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达州市中心城区广告整治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按照四川省广告设置标准和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广告整治方案:

  一、整治要求

  按照《达州市城区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要求,通过打造广告示范街的带动作用,实现城区广告设置规范化、标准化,切实改变城区广告随意设置、安装参差不齐、横幅标语乱拉及随意张贴的现状。总的要求是:同一幢建筑物店招高度基本一致,规格大小一致,制作材质基本一致,突出墙面厚度一致;大型户外广告与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协调一致,无破损,无违规设置;取缔所有门市立柱、门窗、临街墙体上的经营招贴;取缔违法设置车身广告,制定标准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道旗广告设置管理,提高制作档次。

  二、整治范围

  达州市中心城区:北至肖公庙、凤凰山公园。南至洲河边,西至达钢钢花宾馆、火车站货场、莲花湖。

  先期实施广告示范街整治:东延线文家梁口——小红旗桥——来凤路——老车坝——通川桥南头,老车坝——达巴路口——朝阳东路——小红旗桥。

  三、整治时间

  (一)整体整治时间:2008年10月——2009年11月,采用“逐街推进实施”的方式进行。

  (二)广告示范街整治时间:2008年10月—2009年1月。

  1.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0月中旬——2008年10月下旬)

  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制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专项整治的通告》,通过我市广电及纸质媒体对外发布,向市民公告本次广告整治工作的范围、时间、内容和标准。由市城建监察支队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社区人员采用入户宣传、摸底调查、发放拆除通知的方式,向沿街涉及整治工作开展的单位、商户、住户进行动员,使本次整治活动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大部分当事人能到期主动拆除并自行按标准恢复。

  2.拆除恢复阶段(2008年10月下旬——2008年12月下旬)

  由市规划和建设局组织市城建监察支队对沿街未主动拆除的广告、店招予以强制拆除并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配合督促业主单位、商家按照标准自行恢复。

  四、整治标准

  见附件:《达州市城市广告整治标准》。

  五、参与部门及职责

  1.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广告整治的规划设计、拆除和恢复。

  市设计院负责广告整治的规划设计,按照每幢建筑物的特征和风貌制作出大型广告和店招设置的效果图;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广告拆除并督促恢复;市市政工程处负责拆除后沿街人行道的维护整治;市园林处负责拆除后沿街道路的绿化维护整治;市质安站负责沿街涉及到的建筑工地围墙等规范化。

  2.市城管办

  负责广告拆除后破损墙体的恢复、立面的清洗及美化工作;督促落实“门前三包”;禁止车辆在人行道通行和违规停放;禁止伸杆搭棚、摆骑门摊和流动店(招)牌;杜绝乱拉条幅;清除乱写、乱画和乱贴小广告(“牛皮癣”)并进行清除后立面清洁和美观的恢复。

  3.市工商局

  负责清除各商户临街门、柱、窗户、墙体和商铺门内一米范围的各类经营招贴;并对广告、店招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整治后的日常监管。

  4.市民政局

  负责道路指示牌的整治和日常监管。

  5.电力、通信、广电部门

  负责广告拆除后的管线清理以及沿线的井口、井盖的规范和整治和日常监管。

  6.街道办事处、社区

  积 配合、协助各部门对区域内单位、商户、住户进行广告整治的动员、宣传和化解有关矛盾,并协助和配合市城建监察支队督促业主单位、商家按照标准对拆除后的店招自行恢复。

  六、经费保障

  整治所需工作经费由相关部门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后审批拨付。

  附件:达州市城市广告整治标准。

达州市城市广告整治标准

  一、总 则

  1。为规范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地面、气球等载体设置的架式广告、牌式广告、充气广告、布幅广告、电子显示屏、灯箱,以及商店橱窗和门牌牌匾等。对单位和个人自由散发小广告、张贴启事和涂鸦(俗称“牛皮癣”)等行为的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3。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4。本标准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县、镇、乡参照执行。

  二、要求

  1.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厨窗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拆除,破损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2.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

  3.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厨窗栏等专用设施应无空置,读报栏、公告栏、画廊的内容应定期更换,广告牌应定期出新。户外广告设施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4.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按 相关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5.未经审核批准,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禁止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

  6﹒节日或大型活动的庆祝标语应经审批后采取悬挂方式,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撤除。

  7.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设施不得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构)筑物外立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

  8.临街店铺的门头招牌应设置规范,原则上规定为一店一招,大型门面可按实际情况设置多块招牌,其高度、色调应一致。

  9.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体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和整洁。车体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10.未经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批准广告一律不得设置。

  三、标准

  1.店招

  骨架、基层及面层用料规范,安全牢固,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

  (一)骨架:采用钢龙骨架或木龙骨架。

  (二)底板:采用木工板或铝塑板。

  (三)字体:采用吸塑字、钛金字、烤漆字、水晶字、霓虹灯(字)、PVC字、喷绘(字)。

  (四)尺寸:同一栋建筑物高度基本一致,突出墙面厚度一致。

  (五)城市广场、主次道路、繁华商业区设置各类店招表面不得有浮土、锈迹、油渍;城市支路和辅道设置的店招表面浮土、锈迹、油渍每处不得超过0.01平方米(10cm×10cm)以上,整条街不得超过2处,且均不得有破损、残缺、断裂等现象。

  2.户外广告

  (一)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达到安全要求。

  (二)未经批准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一律清理整顿,不合格的必须拆除,整治合格后方可办理手续。

  (三)对户外广告设置到期未续办手续的进行清理,整治合格办理手续后方可继续设置。

  (四)对影响建筑物外观形象的户外广告一律拆除。

  (五)对影响整条街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一律拆除。

  (六)对垂直于墙面的竖式广告,原则上一律拆除。

  (七)户外广告的设置均采用钢龙骨架,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按嵌入式设置,建筑物顶部的户外广告要对其外框骨架进行包装,做到形式美观,结构安全,外不露钢材。

  (八)主城区的大型户外排架式广告、独立柱广告,原则上一律取消,不予设置。

  (九)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空间。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顶;屋顶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

  (十)城市主要入口、广场、主次道路、繁华商业区,以及临高速公路和铁路等主要过境通道设置的各类广告,其表面(含支架)不得有浮土、锈迹、油渍,每处面积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20cm),且不得有破损、残缺、断裂等现象。

  3.道旗

  城区内道旗原则上应取消。经保留的,必须提升档次,按灯箱式广告设置,做到美观大方,制作安装规范。

  4.招贴

  (一)一律取消门、柱、窗、墙面招贴,在建筑物门市外侧至门市内1米内严禁招贴。

  (二)严格禁止粘贴“牛皮癣”,严格禁止散发“小广告”。

  (三)每处城市广场、每条主次道路或繁华商业区,地面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1处,每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或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2处。每条城市支路或辅道,地面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2处,每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和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3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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