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4-12-28 12:51:4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阿坝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阿府发〔2008〕30号 分类导航:房产土地 社会保障 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10-28 关键字:汶川 地震 城镇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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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府发〔2008〕3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工作部署,加快解决因灾毁损而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通过三年努力完成我州城镇住房重建任务。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与促进住房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修复加固与重建相结合。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民族建筑风貌。

  (二)基本原则

  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基本原则:先规划后建设;统一政策,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立足自力更生,积 争取各方支持。

  二、工作目标任务及要求

  (一)总体目标

  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规划指导下,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大力推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通过三年努力完成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和维修加固工作;组织建设一批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使城镇受灾群众住上符合城镇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1.2008年年底前,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规划,依据规划制定2008-2010年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年度计划,明确城镇住房重建目标任务。

  2.2008年12月10日前,完成城镇住房重建和维修加固规模、户数的统计核实工作;完成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和确定为需重建房屋的拆除清理工作;全面启动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维修加固和重建的新开工项目不低于恢复重建总量的10%。

  3.2009年全面完成可维修加固住房的维修加固任务;住房重建项目全面开工,2010年11月底全面完成三年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任务。

  (三)工作要求

  1.调整或修订城镇总体规划

  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各县要在震后城镇房屋毁损、地质灾害影响、防灾避险、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损毁程度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或修订城镇总体规划,完善城镇功能,优化城镇用地布局,强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扩大城镇公共绿地空间,增加防灾应急避险场地。各县规划编制务必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报批工作。

  2.编制城镇住房重建规划

  (1)各县根据灾后编制或修订的城镇总体规划、城镇房屋毁损情况及住房需求,编制城镇住房重建规划及确定2008-2010年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加固维修、原址重建、异址新建、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的建设总量和建设时序安排,在2008年12月5日前报州政府备案(抄送州规划建设局、州财政局和州国土资源局)。

  (2)编制的规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城镇居民房屋毁损及住房需求情况;

  ②需要恢复重建和加固维修的住房套数、规模,各类新建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的套数和规模,确定年度建设计划;

  ③根据城镇规划、住房重建规划用地需求,安排的土地供应面积、位置(需附图说明);

  ④资金构成和总量;

  ⑤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三、补助政策

  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

  (一)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资金补助对象为阿坝州辖区内的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州和外地驻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

  2.补助条件:自有产权住房因地震灾害毁损,在当地无第二处自有产权住房可供居住的城镇受灾家庭。

  3.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通过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4.补助标准:住房毁损家庭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另外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家庭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家庭。

  (3)高收入家庭根据其家庭人数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0.5-1万元。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助标准见表一:

  表一: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类 别
  1-2人户
  3人户
  4人及以上户
  
  最低收入家庭
  2.7-2.9
  3.0-3.2
  3.3-3.5

  低收入家庭
  2.4-2.6
  2.7-2.9
  3.0-3.2
  
  一般收入家庭
  2.1-2.3
  2.4-2.6
  2.7-2.9

  高收入家庭
  0.5
  0.8
  1.0

  具体补助金额由各县按家庭收入类别和人口确定。

  (3)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居民个人承担。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住房因灾损毁的,由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省财政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灾后实际情况核定,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依据住户申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受灾家庭的收入状况等进行核实。受灾家庭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发放程序:

  (1)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就申请家庭住房毁损情况、实际收入状况、人数和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毁损住房的相关材料,对是否可享受资金补助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和毁损住房的相关材料转至民政部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就住房毁损家庭实际收入状况、家庭人数和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受灾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核定发放补助金额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将核定补助金额审核意见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

  (4)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可采取直接将补助资金划入补助对象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方式)。

  6.发放依据:

  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资金补助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自有产权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未申请登记办理两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提供原住房报建手续。

  (4)各县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原住房产权注销凭证和核发的原住房拆除凭证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倒塌证明材料。

  (5)住房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所有权人死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向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灾后城镇住房在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以下税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销售合同印花税,减半征收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各县人民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建设的安居房价格,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建造成本核定住房价格,限价销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城镇居民,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四、优先安排住房加固维修

  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8〕52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受损房屋鉴定和拆除管理暂行办法》(阿府发〔2008〕15号)等文件,尽快组织实施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破坏程度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技术方案。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住房。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各县(镇、乡)及相关部门要遵循以幢进行建筑安全鉴定、以幢实施除险加固、以户发放加固补助的原则,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拆除。但对不符合灾后规划和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害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拒不履行拆除义务或无力承担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在住房毁损补助资金中抵扣。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一)除险加固程序:

  1.地震应急评估为轻微损坏的房屋,不再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直接进行修复。

  2.地震应急评估结论为中等破坏和严重破坏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建筑安全鉴定,当地政府支付鉴定费用。建筑安全鉴定结论确认可通过修复、加固后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幢为单位组成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维修加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加固设计,并根据审核合格的房屋加固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鉴定结论确认为严重破坏已无加固价值的危房,应当依法实施拆除。危房拆除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实施。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拆除,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拆除许可。

  (二)除险加固补助发放:

  1.发放程序:

  (1)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地震受损房屋应急评估结论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住房属中等破坏、严重破坏的应同时提供委托实施维修加固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将相关材料转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房屋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种类型,确定除险加固房屋补助金额,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人民政批准的补助对象和标准,发放补助金额。

  2.发放依据:

  城镇受灾家庭向受损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房屋除险加固资金补助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受损自有产权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2)受损房屋地震应急评估结论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和受损房屋所有权人与委托实施维修、加固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

  (3)房屋受损家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授权的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3.补助标准:

  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住房,每户给予适当补助。州人民政府根据各县上报的住房总体受损情况拨付专项资金,由各县包干使用。受损住房按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可加固的)三种类型。各类型补助标准见表二:

  表二:城镇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住房类别
  轻微损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
  0.10-0.30
  0.40-0.50
  0.60-0.80

  
   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

  城镇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资金补助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城镇居民住房因灾受损维修加固的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拨付的资金及住房受损情况制定。

  (三)除险加固补助资金使用规定

  除险加固补助资金原则上“按户计算、按栋结算”,补助资金作为工程款直接支付给负责修复加固的施工单位。受损住房为独幢独户的,或住房受损较轻,不需由专业施工队伍实施除险加固的,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五、加快城镇住房重建步伐,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城镇居民损毁住房恢复重建应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各县人民政府可优先组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对毁损住房符合原址重建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据城乡规划实施原址重建,政府给予支持;对在地质条件较差,周边地质灾害频发的房屋以及影响城镇规划用地布局的房屋,应当由政府统一规划,另外选址新建。

  (一)安居住房

  各县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城镇居民,每户限购或租赁1套并向社会公示。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企业开发利润率不高于3%。安居住房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和州物价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

  各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可采用集中新建或在经济适用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人员和最低收入家庭并向社会公示。廉租住房按照 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由各县政府组织建设;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住房供应

  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

  六、积 推进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法定继承人,下同)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重建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须由毁损住房所有权人依据灾后城镇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二)城镇(县城所在地,下同)毁损住房重建,由所有权人以幢为单位组成业主委员会,自行确定重建方式,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为其原址重建住房;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或由房屋所有权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委托重建;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毁损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助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并符合城镇用地规划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80平方米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三)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地震毁损住房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可采用土地进行置换方式实施恢复重建,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因规划调整需要拆迁未毁损或可维修加固的住房,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实施拆迁。

  七、县城以下镇乡居民住房重建

  (一)县城以下镇乡居民(指县以下建制镇及乡政府所在地非农村户口居民,下同)因灾住房毁损、无房可住的,享受县城受灾居民同等住房资金补助政策和税费减免等政策。

  (二)满足重建条件,符合城镇规划用地布局的,鼓励镇乡居民原址自建住房;不能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由镇乡居民按原住房标准异址自建,并享受与县城居民一致的各项优惠政策,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的市场价值结算补差。镇乡居民自建住房应当满足灾后抗震设防标准,保证住房质量安全。

  各县根据镇乡土地区位价格制定具体补偿结算办法。

  (三)镇乡依据住房规划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县城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办法办理。

  八、促进住房市场发展

  各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住房市场发展,多渠道提供房源,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优先落实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型普通商品住房;积 发展二手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

  (一)落实商品房在建项目预(销)售支持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5?12”地震前已开工建设的,地震后符合复工要求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项目建设投资达25%且主体达一楼封顶,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落实受灾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支持政策。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放弃购买安居住房,自愿购买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给地震毁损住房家庭的住房,可作为灾后重建住房享受同安居住房一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

  (三)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房开发用地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力进行开发建设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通过协议或招、拍、挂等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条件开发建设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报建等相关手续。

  九、重建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契税减征80%。

  3.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二)信贷扶持

  对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州内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重灾区的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灾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 付款比例下调为10%。

  3.对受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或可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三)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住房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土地对所有权人原使用土地面积置换或依法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购安居住房的,经济补偿中应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划拨土地与市场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申购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额补偿。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四)积 争取对口支援

  1.争取对口支援省市帮助受援县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损毁住房拆除清理、受损住房的加固以及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2.争取对口支援省市对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援助,用于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和公有房屋加固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争取援建省市参与城镇住房建设相关的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争取援建省市对城镇重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给予技术力量支持;鼓励援建省市施工企业参加各县城镇重建项目施工。

  十、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法律性强、任务重。为切实加强城镇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州委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城乡居民住房重建领导小组(另行文)。各县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县人民政府是灾后城镇住房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城镇住房重建的 责任人。负责当地的住房建设,编制各类城乡重建规划,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各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城镇住房重建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城镇住房重建的统一协调、安排部署和督查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

  1.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原住房确权和注销;负责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督促、指导除险加固和原址重建;负责组织实施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指导其它住房建设。

  2.国土部门:负责原项目土地确权;负责新项目用地的提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划拨;负责回收土地的估、核价和经济补偿,办理新项目土地证等。

  3.发改部门:负责城镇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审批;负责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的落实等。

  4.财政部门:负责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财政政策的落实;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5.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家庭人数的核定;负责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核定、发放。

  6.经委部门:负责组织建材企业恢复和加快建材生产。

  7.商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的产销衔接,大力组织货源。

  8.交通部门:负责建立建筑材料运输的绿色通道。

  9.物价部门:负责安居住房价格核定,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费的监管和建材价格监管。

  10.质监部门:负责对建材生产企业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

  11.工商部门: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市场监管。

  1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落实,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13.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14.金融部门:负责金融优惠政策的落实,协调商业银行执行 及相关机构出台的金融优惠政策。

  15.司法部门:负责城镇住房重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6.监察部门:负责对灾后城镇住房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17.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能,认真履行好职责。

  (三)目标责任制和月报制度

  州人民政府对各县的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纳入各县的目标考核。各县每月要向州人政府报送本县的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州城乡重建办。

  (四)强化质量施工安全管理

  灾后城镇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灾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化重建住房和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招标投标,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检测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验收不得备案。

  (五)稳定建材价格,保证材料供给。

  各县尽快恢复和加快建材生产,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利用建筑废渣生产建筑材料,努力增加建材生产,保障材料的供应;要加强建材生产出厂和进场材料的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严格控制建筑材料价格,必要时可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六)严格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重建资金。各县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规范资金补助发放,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补助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七)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工作实施方案,抓紧制定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细则,于11月15日前报州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州规划建设局、州财政局和州国土资源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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