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对中农成都公司《关于申报进口钾肥销售价格的请示》

时间:2014-12-28 12:53:0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8-04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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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对中农成都公司《关于申报进口钾肥销售价格的请示》的批复
(2008年8月4日 川价函〔2008〕168号)

中农成都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进口钾肥销售价格的请示》(中农成企〔2008〕字第21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你公司所购进的钾肥省内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核定销售:销售价格=购进价格×(1+综合经营差率)+短转费+正常损耗

  其中:

  1、综合经营差率:销售给复混肥生产企业最高不超过5%,销售给化肥流通企业最高不超过3%。

  2、正常损耗率为 3‰。

  3、短转费据实顺加。

  4、提货制。

  你公司在核定销售价格和销售时,要严格执行 和省的相关规定,在执行中发现问题须及时报告。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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