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

时间:2014-12-28 12:53:0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8-12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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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泸州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根据 禁毒委《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省禁毒委有关要求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社区戒毒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发改、财政、劳动社保、教育、总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禁毒办。各区县应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机构,负责本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实施。省禁毒委确定江阳区北城街道办事处为省级试点单位,市禁毒委确定龙马潭区小市街道办事处、纳溪区河西街道办事处为市级试点单位,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的禁毒委自行确定一个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开展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工作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通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试点和推广,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吸毒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回归社会。

  (二)实施步骤。安排部署、初步建立阶段(2008年7月-9月)。成立试点工作机构,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对现有吸毒人员进行排查梳理,制定并采取针对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完成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戒毒专业服务组织设立、禁毒志愿者招募等工作;建立健全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制度、规范程序阶段(2008年9月至12月)。要在 阶段工作基础上,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增添措施,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探索出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模式。总结经验、全面铺开阶段(2009年1月开始)。要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并全面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三、具体任务

  (一)明确和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责。各地要明确由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同时协调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劳动等部门认真履职、协作配合,积 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二)探索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队伍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各试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并明确领导及部门职责;要按照《戒毒条例》要求的人数,配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不得少于1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各试点社区要围绕每1名社区戒毒对象(社区康复人员)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人员,落实工作措施;要建立戒毒专业服务组织,引导戒毒社会工作者组织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要探索设立禁毒志愿者组织,招募禁毒志愿者,为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三)摸索建立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善戒毒工作措施。试点街道、乡镇要在本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机构的指导和帮助下,建立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的培训制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责任制(建档立卡、定期见面、谈话等内容)和责任追究制;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制度;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执行地点变更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四)探索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等机制。各试点街道、乡镇要根据本地吸毒人员状况、戒毒工作所需人员经费情况,认真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建立戒毒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相关部门职责

  要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力度。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具体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公安部门: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二)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司法援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

  (三)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展戒毒科研工作和吸毒监测工作;为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和心理干预辅导并建立康复档案。

  (四)民政部门: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五)发改部门: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规划建设戒毒医疗机构。

  (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经费。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八)教育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九)工会、共青团、妇联:发挥自身优势,积 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五、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

  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16周岁的;

  (四)70周岁以上的;

  (五)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执行。

  六、试点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贯彻《禁毒法》的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法治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抓住重点,积 探索。各试点地区要围绕明确和落实主管部门及具体职责、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和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解决人员和经费保障制度等四个重点,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服务,积 探索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模式。

  (三)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要围绕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水平;要继续抓好典型,要善于发现和培养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强化督导,畅通信息。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查指导,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各区县试点领导机构请于8月21日前向市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试点工作方案,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工作小结,每阶段结束后一星期内上报阶段总结。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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