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

时间:2014-12-28 12:53:3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8-2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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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中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巴中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经济安全工作的决策和协调,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推动“平安巴中”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巴中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下简称协调会商机制)。

 

  一、协调会商机制的性质和目的

  协调会商机制是在政府的组织和协调下,加强各部门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协调和配合的载体。目的是在正常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程序基础上增强合力,逐步形成完整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建立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部门间协作长效机制。

 

  二、协调会商机制的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密切合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会商机制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合力。

  (二)信息主导,预防为先。加强对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分析和预警,有效预防重大经济犯罪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活动对 、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失,减轻对经济安全带来的危害。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加强对行政处罚和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全面监督,确保及时依法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三、协调会商机制的主要任务

  (一)对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进行会商,建立信息灵通、反应迅速、协调有效、打击有力的协作机制,使各部门能协调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及时沟通各部门间关于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有关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全面提升工作的主动性和效率。

  (三)提高对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协助处置发生在全市的、由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及时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员和资金,获取相关证据,为依法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四)健全案件移送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工作联系的意见》,不断健全完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相互移送机制。

  (五)逐步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对公司、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纳税信息资料、行政处罚信息资料等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的信息联网共享,为及时获取经济犯罪情报、侦查破案和加强对不良信誉企业、个人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六)提供专业鉴定与培训。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对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提供鉴定、协查等方面的专业支持和协助。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活动。

  (七)分析经济安全形势。根据 、省经济工作总体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从维护 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定期分析经济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全市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政策和建议,研究落实具体措施。

  (八)设立“侦破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准备金”。进一步加大对打击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投入,尤其是对办案经费予以保障。切实实现对经侦工作保障有力,保障到位,为有效打击经济犯罪提供坚强的后盾。

 

  四、协调会商机制的成员单位和职责

  协调会商机制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单位组成。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相关单位。市公安局为协调会商机制牵头单位。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市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经济犯罪案件;监督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和立案侦查工作;研究有关查处经济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市公安局:对成员单位通报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部署开展调查、对可能潜逃的涉案人员或可能向境外转移的涉案资金落实控制措施;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违法、违规线索;向成员单位通报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问题,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做好协调会商机制有关日常工作

  市监察局:对在监察工作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处,并依法做好相应工作。

  市财政局:对在财政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查办案件工作。同时,要保障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经费。

  市审计局: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查办案件工作。

  市工商局:协调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涉及公平交易、市场监管、企业和个人登记注册管理有关工作;参与加强对投资领域资金活动的监测、对经济犯罪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工作;通报全市涉及违反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市场管理、不正当竞争及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情况;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全市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情况;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市国税局:组织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通报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市地税局:组织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通报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市人行: 通报可疑资金交易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防范和打击涉及现金管理、外汇管理、黄金市场管理、反假币、银行卡管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办案需求,及时提供金融案件相关业务咨询;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和企业账户予以查询。

  市银监分局:通报辖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的总体情况和重大案件查处进程,提出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案件;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协调商业银行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开展对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办案需求,及时出具或报送上级部门出具金融案件相关行政认定和意见;研究防范、监督、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对各类重大、突发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

  市知识产权局:通报全市侵害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情况;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市商务局:对发现的商业贸易领域违法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商业领域犯罪案件查办工作。

  市国资委: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改制中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负责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会商、移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查处工作。

  协调会商机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筹备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召开,编写印发《会议纪要》,督促落实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编写《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重要信息》,反映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分析、研判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重大经济改革政策出台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活动,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各成员单位均应确定一名联络员,以便于工作衔接。

 

  五、协调会商机制工作规则

  (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

  每年召开1至2次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请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主要任务:通报和交流经济领域重大经济违法犯罪情况和重要信息;研究解决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预防、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会商其他需要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

  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临时会议,针对具体事项进行商讨、沟通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会议主要任务是:及时沟通和传递涉嫌经济犯罪的苗头性信息和案件线索,强化案件初始阶段的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等相关工作措施,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协调、督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案件的侦办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掌握案件侦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临时会议由协调会商机制牵头单位召集。涉及部门少的个别事项,对口单位负责人也可及时自行沟通协商。

  (三)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召集,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处置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协调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有关工作;研究分析重要经济违法犯罪情报信息;研究制定经济违法犯罪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具体预案;研究布置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参加会商的各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要相对固定,并作为成员单位处理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 联系人。

  (四)派驻联络员。

  为实现专门会商与日常工作的有机结合,经协商一致,公安、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派驻联络员,并与派驻单位共同研究确定联络员具体职责。主要职责:一是参与驻在单位行政执法过程中疑难案件的研究,协调查处重点案件,与驻在单位行政执法和监管、稽查部门研究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协助确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向驻在单位反馈;二是对驻在单位发现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可能发生涉案人员潜逃或涉案资金向境外转移等紧急情况的,立即向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部署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开展调查,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控制措施;三是协调驻在单位下属机构向地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或线索的查处工作;四是向驻在单位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掌握的重点企业和个人的有关情况,以便驻在单位对其加强审计、稽查、监管、查处工作;五是双方商定的其他职责。

  附件:

  巴中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邹富贵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拥军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王云生  市公安局副局长

  丁时德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朱 军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新实  市财政局副局长

  苟中珏  市审计局副局长

  高绪明  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何可德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 岚  市国资委副主任

  张廷发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庆昌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何家军  市国税局副局长

  杨述泉  市地税局总经济师

  田 丰  市人行副行长

  罗本政  市银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云生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长袁跃担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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