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对外

时间:2014-12-28 12:53:4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11-13 关键字:泸州市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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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
(泸市府办发〔2008〕27号)

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健全监督机制,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行政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市级行政部门),以及上述市级行政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一个窗口对外”是指市级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市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对已纳入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在原单位受理和办理;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事项从政务服务中心撤离;不得“两头受理、多头受理”、“体外循环”。应当“一个窗口收件、取件”。

 

  第四条 市级行政部门应逐步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市级行政部门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

 

  第五条 市级行政部门应对委派在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人员充分授权,设两名以上窗口人员的,应确定 代表,确保 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协调督促办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要求集体讨论、专业论证、公告公示、检测检疫、现场踏勘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应由该市级行政部门委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 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批职权,其中涉及转报上一级审批的事项,也应由 代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权。

 

  第七条 对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且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行政部门应授权窗口当场办结,实行即来即办,即收即办。

 

  第八条 对市场准入和重大投资等涉及多个市级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窗口要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联合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要求,实行并联审批。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 问责任制。

  (一)对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对事务应认真办理;

  (二)应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申报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为办事人员提供热情周到的引导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问必释、有问必果。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限时办结制。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行政审批系统使用方法,快速办理受理事项,切实做到“简约、快捷、便民”。

  (三)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实现现场办结率不低于9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和监督市级行政部门进驻窗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对市级行政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 的,应当追究市级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与部门目标管理挂钩,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 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 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七)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八)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其他违反 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 的,应当追究窗口工作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窗口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与部门目标管理挂钩,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 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书面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 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 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 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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