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

时间:2014-12-28 12:53:5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11-14 关键字:成都市 信息公开 社会监督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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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
(成办发〔2008〕78号)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本市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改进工作。

  第三条 (工作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

  第四条 (重点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的重点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落实及工作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群众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投诉是否及时受理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主要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的主要方式:

  (一)代表评议。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代表等监督评议。

  (二)媒体评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以多种形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接受从社会各界选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监督评议。

  第六条 (贯彻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代表评议、媒体评议、社会监督员评议的实施方案,以及社会监督员的选聘、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全面评议或专项评议。全面评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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