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53:51 作者:楹庭律师团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意见
(泸市府函〔2008〕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关于《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重要规章。根据省政府通知要求,现将《办法》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对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工作提出严格要求。并负责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二、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组,要立即组织公共企事单位负责人传达学习,对具体承担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进行集中培训。
三、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组要依据《办法》规定,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组织一次检查,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查漏补缺的工作安排。
四、市本级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不另制订实施办法,主要抓好《办法》的落实。请各地各部门将贯彻《办法》的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以列入今年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内容。
联系人:储国平 联系电话:3122292
二○○八年九月九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