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时间:2014-12-28 12:53:5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11-14 关键字:成都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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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成办发〔2008〕78号)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条 (目的依据)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安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保密审查事项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成密发〔2008〕2号)执行。

  第三条 (遵循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内容检查。

  第五条 (时限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有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信息内容需报上级部门审核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特殊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审核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重点是内容、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具体事项为:

  (一)信息是否应该公开;

  (二)应公开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还是依申请公开范围;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责任是否符合要求;

  (四)应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五)应公开信息涉及的其他单位协调和第三方意见征询工作是否完成。

  第七条 (不公开信息及例外)

  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 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也不应公开。

  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范围为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分类规范确定的全部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范围为除主动公开和不应公开的其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核及办理按《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审核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并形成完整记录。审核的一般程序为:

  (一)单位形成或变更政府信息的工作机构提出信息公开属性意见;

  (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具体公开意见,并完成信息涉及的其他单位协调和第三方意见征询工作;

  (三)单位分管信息涉及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如信息涉及多项工作或内容重大则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四)需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的,办理相应手续;

  (五)按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机构审核意见实施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具体程序由各单位依照本办法以及《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对因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不落实,造成泄密、失实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将按照《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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