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53:53 作者:楹庭律师团
阿坝州人民政府——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党政机关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阿府发〔2008〕3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党政机关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条 为保障党政机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 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州、县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机关、各人民团体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凡属本条前款所列机关或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个人不缴纳费用。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划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调剂。
工伤保险费所需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综合预算中统筹解决,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第四条 党政机关参保人员伤亡性质的认定工作:州本级参保单位职工的伤亡性质认定工作,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各县参保单位职工伤亡性质认定工作,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工伤认定条件、程序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的鉴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州党政机关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阿坝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府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支付(详见附件:阿坝州工伤保险待遇表)。
第七条 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党政机关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人事等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全州党政机关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记录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或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序号 | 待遇项目 | 计发基数 | 标准 | 伤残等级 | 支付渠道 | 备注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1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个月 | 24 | 22 | 20 | 18 | 16 | 14 | 12 | 10 | 8 | 6 | 工伤保险基金 | |
2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 | 90 | 85 | 80 | 75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月发给,不低于全州最低工资标准;退休后改领养老金,由基金或单位补差。 | ||||||
3 | 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 | 70 | 60 | 用人单位 | |||||||||
4 | 生活护理费 | 上年州月平工资 | % | 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 工伤保险基金 | ||||||||||
5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上年州月平工资 | 个月 | 14 | 12 | 36 | 26 | 16 | 10 | 用人单位 | 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正常退休不在此范围。 | ||||
6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上年州月平工资 | 个月 | 60 | 48 | ||||||||||
7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 用人单位 | ||||||||||||
8 | 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 用人单位 | ||||||||||||
9 |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 | 用人单位 | |||||||||||||
10 | 辅助器具费用 | 满足三个条件:1、因工伤(工伤复发)引起;2、工伤协议定点机构;3、符合 有关目录、标准。 | 工伤保险基金 | 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
11 | 医疗、康复费用 | ||||||||||||||
12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年州月平工资 | 个月 | 50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
13 | 工亡丧葬补助金 | 上年州月平工资 | 个月 | 6个月 | |||||||||||
14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本人工资 | % | 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10%。 | 工伤保险基金 |
(完)